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老龄事业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02万人,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老有所养”的问题,已成为关乎民生福祉的社会焦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般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也不乏有愿意发挥余热、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继续工作的老人,那么,对于他们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年满六十求职签订什么合同?
吕大爷于2016年2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吕大爷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4月1日吕大爷和公司另行签署了《劳务协议》。后《劳务协议》到期,吕大爷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向法院起诉,其认为公司应支付其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法院释明,吕大爷坚持认为和单位一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所以坚持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大爷与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16年7月已年满6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于2017年4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故吕大爷已不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受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现吕大爷坚持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予驳回起诉。
北京朝阳法院民四庭法官汪洋解释,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工作情况持续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合同亦应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终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单位工作发生争议的,双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合同关系,起诉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亦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双方间权利义务,可以依法支持劳务费等。但如劳动者坚持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相关权利,例如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法院将难以支持。
从未领取过退休金算退休吗?
沈大姐于2019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但是沈大姐于2014年10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她主张因为个人原因,没有享受过退休待遇,所以不算退休,并称疫情待岗后多次要求返岗均遭拒绝,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抗辩认为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沈大姐因疫情原因无法复工,而后告知其返岗后需要降薪,其表示不同意,直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疫情亦未结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沈大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其称未享受退休待遇所以不存在退休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因沈大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双方间建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故沈大姐依据劳动合同关系主张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汪洋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仍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做出相关陈述意见,也难以得到法院的确认,因为这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条件,双方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务合同关系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但上述案例并不意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而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农业户口可否在京办理退休手续?
朱大姐于2009年11月入职某公司,随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因其为农业户口,该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2017年12月,朱大姐年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于当月停止工作。但是因为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不满15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朱大姐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2018年3月该公司在社保部门为朱大姐办理了延用手续,朱大姐继续在公司工作并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31日,后朱大姐缴费年限满15年,于2019年3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朱大姐认为,因为单位原因,导致其晚退休15个月,造成少拿15个月退休金,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抗辩认为,该公司经与朱大姐协商,采取了延用一年的方式,补足社保缴费年限。现朱大姐已正常享受退休待遇,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给朱大姐缴纳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导致朱大姐退休延迟,虽采取了办理延用手续的方式予以补救,朱大姐仍存在一定损失,但其金额难以准确计算,因此酌情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朱大姐退休金损失10000元。
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
汪洋介绍,职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是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并不必然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职工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需满足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因缴费年限不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而继续工作的情形。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将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当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而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有异议,还可向法院起诉。
汪洋建议,要按时缴纳社保,保障缴费连续性。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依法缴纳社保既是义务又是权利。结合目前的新就业形态,越来越多的地区纷纷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了便利缴费措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意味着职工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养老问题将由政府统一托底进行保障,避免了纠纷产生,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劳动者应当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账户,掌握社保缴费情况;同时及时跟进了解国家及所在地区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及退休手续办理的最新政策,对于社保中断、欠缴、缴费不足等情况,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救济,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或退休金较低的群体,可以在身体状况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力所能及的工作,补贴生活;或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储蓄或理财,为日后生活积累经济基础。
通讯员 刘冠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