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普法丨当心!清明这些行为可能会引火上身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02 18:06

春风浩荡,万物复苏,又到一年清明时分。清明节是我国缅怀英烈、祭奠逝者、感恩先人的传统节日。然而稍有不慎,一场祭扫就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引火上身”。

村民墓地烧纸钱引发火灾

清明节临近,不少人会选择烧香烧纸的方式表达哀思,然而一不小心就会引发火灾等不必要的后果。

在北京密云区某村承包地,刘某辉在地上栽种了树木,其承包地两侧是平原造林地块。刘某艳在刘某辉承包地北端土路西侧路边上坟烧纸,因大风引发了大火,火势通过平原造林地块向东南方向蔓延至刘某辉的承包地南半部分,刘某辉承包地内的部分树木被烧,刘某辉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判令刘某艳承担赔偿责任。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艳因祭扫烧纸引发火灾,烧毁了刘某辉承包地上的树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刘某辉的合理损失,刘某艳应予赔偿。

密云法院根据刘某辉种植面积、树龄及管理等情况,对刘某辉的损失数额予以酌定,最终判处刘某艳赔偿刘某辉树木损失二万五千元。

无独有偶,3月末,家住平谷区的王某为了表示哀悼和思念,在坎下的墓地附近给逝去的母亲烧纸时,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陈某在地里看到坎下火势越来越大,担心自己种植在坎上的桃树被烧伤,便立即从附近提来几桶水灭火,邻居也帮着扑火。

与此同时,陈某拨打110报警,等民警赶到现场时,火势虽然已被扑灭,但其蔓延的火势将坎上陈某家种植的十多棵桃树烧伤,事后王某承认自己引燃杂草,同意赔偿陈某损失,但双方就桃树的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安全防火观念淡薄,在墓地烧纸引发火灾,没有遵守政府关于祭扫的相关规定,陈某应当对自己引发火灾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因双方未申请鉴定,法院最终依据桃树树龄、品种、种植条件、生长年限、平均产量、受损程度及本地近年桃树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陈某的损失,判令王某赔偿陈某1.3万元。

法官表示,时代在发展,祭祀活动也应该与时俱进。生者的平安健康,才是告慰先人的最大孝行。缅怀先人,重于心胜于形,祭扫活动重点最好放在缅怀逝者、寄托哀思、追忆美德上。应该分辨封建迷信活动、抵制低俗祭祀用品,一旦燃火失控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所以希望大家自觉传承家风、崇尚科学,绿色祭扫,理性寄托哀思,确保安全和平稳,过一个绿色、文明的清明节。

此外,现在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大家应当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祭扫规定,文明有序祭扫,各单位也要安全、科学、有序组织好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做文明、环保、安全、节俭祭祀的践行者。

生产销售“人冥币”也违法

清明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从古至今一直保持着祭祖扫墓的传统。但稍有不慎,就可能踩到法律的“雷区”!

近些年,清明节烧人民币的新闻不少见,跟风的人越来越多,清明节祭奠故人的思念之情无可厚非,但夹烧人民币的陋习不可提倡,要坚决抵制。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刘玉芳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防碍人民币流通”;第二十七条则明确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

目前的市场上,祭祀冥币的币张颜色、大小、图案、面值等,都与现行流通或曾经流通的人民币相似。有的币面上的“人民银行”变成了“冥民银行”。若不仔细看,足够以假乱真。生产销售这类冥币看似见怪不怪,其实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另外,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印刷这类封建迷信殡葬物品,还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相关要求: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生活不得志竟诋毁烈士发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清明时节既是感受生命孕育的节气,也是追思、缅怀英烈的感怀时刻。然而却有人因自己生活不得志靠诋毁烈士来发泄。

4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男子陈某在多个媒体微博账号下,发布针对戍边烈士肖思远的不当评论内容共计20条,诋毁其形象和名誉。陈某的行为侵害戍边烈士肖思远的名誉和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陈某辩称,由于现实生活不得志,以为网上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因此通过网络攻击、诋毁和谩骂他人,以发泄负面情绪。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对其言行给社会公众带来的负面影响,给肖思远烈士及其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愿意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言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首先,陈某的言行指向肖思远烈士。他多次在缅怀、追思肖思远烈士的文章下,发表针对肖思远烈士具有侮辱性的言论。从其评论、回复的形式、内容、数量看,言论针对的主体对象明确,即为肖思远烈士。

其次,陈某的言行侵害肖思远烈士的名誉、荣誉两项人格利益。陈某所用词汇具有侮辱性,明显构成对肖思远烈士名誉的侵害。同时,其对肖思远烈士戍边守土、保家卫国的英烈事迹发表诋毁和贬损言论,严重侵害肖思远烈士的荣誉。

最后,陈某的言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属性。抹黑英烈人物,容易对群众尤其是年轻人的价值取向造成影响和冲击,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情感。陈某多次发表针对肖思远烈士名誉、荣誉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亵渎的言论,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损害了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的共同记忆赓续、传承,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陈某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各界道歉。今后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增强对英雄烈士发自内心的崇敬。其在判决后到杭州市临平区革命烈士纪念碑进行扫墓,向守卫祖国的烈士们致以崇高敬意。

保护英烈及其家属 我们有这些法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已经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革命烈士的认定、革命家属的抚恤进行规定。

党的十八大后,我国更加强调对英雄的推崇,切实加强了对英烈的法治保障,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发布和修订,到《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继修订和出台,再到《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正式实施,针对英烈保护的特别立法逐步完成。

2021年,《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烈士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对于英烈及其家属的切身权益全面保护。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鞠仁介绍,《英雄烈士保护法》将缅怀烈士载入法律,要求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国家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受侵犯。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在本质上也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畴。只是这属于对特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即英雄烈士。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抽象性,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本身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连,可以说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本身就可以构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还通过刑事立法强化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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