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电动车电池起火厂家却称只卖过车架 法院:赔偿9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30 14:03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年来关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例。一名居民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引发火灾,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告上法庭后。被告称,生产和出售时电动车上没有电池,所以不应担责。但这一辩解因为缺少证据支持。法院判定生产者赔偿9万元。

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张英周介绍,2019年3月22日,熊某在一家销售公司,以4200元购买某生产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含锂电池、充电器)。

2021年6月12日晚,熊某将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拿回家中充电,6月13日早晨6时拔掉电源,当日7时20分许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在断电后突然起火、爆炸,导致熊某等一家三人被困火中,被烟熏呼吸困难住院治疗。

大火和浓烟将熊某居住房屋内家具、电器、衣物等物品全部毁损。熊某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火灾事故为由,将销售公司、生产商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共计15万元。

经销商辩称,电动自行车系整车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不是在经销商处购买,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不是销售方,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对所销售的锂电池均配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生产商辩称,电动自行车的车架确系自己生产,但出厂销售时,是以裸车形式卖给经销商,并不配有电池,电池是经销商后续配的,与生产商无关,火灾事故责任应由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原告对锂电池充电行为管理不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核心是查明案涉电动自行车缺陷的存在。就事故电动自行车,熊某主张系生产商生产,于2019年3月22日自销售公司整车购买,对此提交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该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材料及电动自行车的照片。可以认定经销商向熊某销售了含电瓶在内的整车,且事故发生在质保期内。

火灾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热失控所致。由此可知,案涉电动自行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且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缺陷不仅引发了火灾事故,且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生产商仅认可车架系其生产制造,主张电瓶并非其生产或安装,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故对有关生产制造的电动自行车电瓶系经销商安装,应由其他电池生产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包括锂电池在内的案涉电动自行车系整车生产制造。鉴于生产商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熊某请求生产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就损失数额的确定,经释明,熊某表示不申请鉴定,被告虽表示申请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于现已无法通过鉴定方式对事发时物品价值进行确认,且火灾事故必然会造成房间、客厅、墙面及房屋内相应财物损毁以及重新装修、无法居住使用等损失。最终酌定由生产商赔偿熊某损失9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纠纷中,采取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应对缺陷产品致害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部件,生产者利用该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亦应对零部件具体提供者等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常理分析,电池是电动自行车的必备配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时通常都不会购买缺失配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仅认可车架系其生产制造,主张电动自行车电瓶并非其生产或安装,对此未提交原告自行购买、安装其他生产商电池的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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