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3万买120节私教课只给上14节 一追究私教却是健身房客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11 16:26

一女子花3万余元买了120节私教课,可14节课程后健身教练便不再提供服务,并称服务费包含健身咨询等单独计费项目,非按课次计费,合同已履行完毕。而健身房则称该私教只是自己的客户而已。于是女子将教练及健身房一并告上法庭。3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120节私教课3万余元

李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王某表示其系健身教练,并预约见面地点为某体育科技公司(简称“公司”)健身房。李女士购买该公司的体验课后,约定王某为其提供私人健身服务,共计120节课,因系朋友介绍,且价格较市场价便宜,李女士未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直接向王某个人支付款项31200元。

健身时,都是王某先到,李女士预约后才签到入场。后王某表示因需参加比赛,不再提供健身服务。公司回复称,王某仅是其会员客户,不同意为李女士更换私人教练。

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服务费27560元。

此外,李女士称,王某的工作性质是私人健身教练,见面地点及健身服务场所均在公司健身房,王某虽没有告知其系公司教练,但亦未告知其系公司会员客户,签到簿上亦未体现王某的姓名,这让李女士认为,她有理由相信王某系公司的教练,王某的行为对公司构成表见代理,王某及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私教竟是健身房客户?

对此,王某辩称,他与公司系合作关系,是对方的会员客户,并非公司的教练。他与李女士达成协议,提供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包括健身指导及具体的健身教练服务,是约定的时长,而非课次,不认可李女士所述120节,就是以完成李女士的健身要求为合同内容,李女士系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向公司转交。

“我在公司办理时效卡及计次卡,李女士是刷我的次卡进入健身房。我没有提出不再提供健身教练服务,现李女士主张解除合同,我同意解除,但不认可存在剩余费用。”王某说,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则辩称,其与王某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约定王某承租健身房场地及器械进行私教课教学活动,王某办理了会员时效卡及次卡,其中,次卡即场地使用费,一次100元,由王某带领他的客户刷卡进入健身房。王某收取费用亦不向公司提交。公司与李女士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于2020年11月17日购买了健身私教工作室“增肌塑形1对1体验课”。同日在公司健身房支付私人教练王某服务费2万元,2020年11月24日又支付王某服务费11200元。就此约定由王某为李女士提供私人教练健身服务,服务场所位于公司健身房,李女士在服务台签到后进入健身房接受训练。

谁才是服务提供方?

庭审中,各方均同意解除上述服务合同关系。

另查,公司与王某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约定王某租赁公司场地及器械使用,进行私教课教学活动,王某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不符合本合同目的的活动,王某在合同目的以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与公司无关。

就此,王某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公司半年卡费2000元,王某、公司表示该会员卡系计次卡,每次100元,即王某场地使用费,李女士签到后所刷课次以该卡刷课。

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签到簿,显示李女士签到共计14次。就此,李女士表示对真实性认可;王某表示对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李女士签到次数,部分签到并非李女士本人所签,且除在公司健身房提供健身服务,还通过健身咨询等其他方式服务,计费方式亦非按课次计费。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李女士合同相对方的确认。

王某与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公司向王某有偿提供健身器械、健身场地,同意王某对外提供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其对此明知并因此获益,二者之间虽无实际授权,但却存在可归责于公司的、使王某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

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经营内容、王某的职业身份符合健身房经营的外在特征;李女士系通过购买公司体验课在公司健身房与王某达成服务协议;李女士在公司健身房签到,并实际接受服务。王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李女士对其无代理权明知或应该明知。

李女士作为交易第三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王某系为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公司应就涉案合同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现各方于庭审中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公司应连带退还剩余服务费。

计费方式产生争议

就剩余费用数额,各方争议焦点在于收费项目及计费方式。因各方未签书面合同,导致约定不明,应结合交易惯例、市场行情,并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认定。王某虽主张服务费包含健身咨询等单独计费项目,非按课次计费,并进一步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未就此充分举证,此亦未实现李女士的合同目的。

考虑健身房私教服务的普遍收费模式及市场价格,并结合李女士、王某微信聊天内容,李女士主张按课次计费,共计120节课,具备合理性,法院予以确认。

就已履行课次,各方均认可李女士签到刷课的计次方式,现公司签到簿显示李女士签到14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王某、公司应连带退还剩余服务费27560元。

法官表示,需要提示说明的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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