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审批迟两月买房人被判赔490万,冤不冤?双方各有说法
澎湃新闻 2022-01-28 07:40

房贷迟迟没有审批通过,买房人因违约被判赔偿490万元。

伍小姐于2020年5月决定购买一套价格1550万元的房子,并首付一半房款,同年6月,她便住进了这套房,然而,直至2020年10月,用于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的贷款才被银行审批通过,超过了买卖双方约定的过户及付全款时间两个月,卖家因此将伍小姐诉至法院。

1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中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应赔偿卖家违约金31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共计490万元。

双方买房卖房前后发生了什么?该案为何如此判决?澎湃新闻记者详细读取相关判决书,采访了买家代理律师,被告伍小姐及第三方律师。

法院:买房者违约责任无法免除

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0年5月27日,卖家范某、应某与买方伍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卖家转让系争房屋给买方,转让价格1550万元。伍小姐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775万元,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

2020年6月,范某、应某将房屋交付于伍小姐使用。之后,伍小姐申请办理的贷款745万元(用于支付第二期房价款)延期,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经相关银行审核通过。

其间,2020年9月15日,卖家以律师函方式催告伍小姐: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过户,伍小姐应于过户前付清全款,但伍小姐却严重违约,至今尚有805万元未支付,希望伍小姐在收函3日内将钱付清,如不付,卖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伍小姐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因双方协商未成,卖家将伍小姐诉至法院,诉请其赔偿违约金310万元、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共计49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小姐未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且未能取得本案范某、应某谅解和许可,因此,其违约责任无法免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卖家范某、应某的解约通知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于10月7日经伍小姐以微信方式确认收到,故卖家诉请确认双方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均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伍小姐逾期履行债务超过十日,范某、应某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也已成就。

同时,伍小姐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导致的范某、应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系争房屋的装修损失180万元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伍小姐认为,范某、应某主张的违约金(房款总价20%)的数额过高的观点,法院依法难以认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本案涉案买卖标的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因一方违约所导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较大,结合相关事实,原告由于被告的违约而可能产生其须对案外人(案外房屋的出售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并不排斥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

考虑到本案伍小姐违约导致的实际后果,原告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变动风险),经济损失巨大,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求。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双方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律师:买卖行为具有商事投资行为属性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原告应某与范某系母子关系,范某卖房是为了给母亲置换房屋,卖房后,范某也和下家签订了购房合同,买家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连锁交叉违约,影响了卖家置换房屋,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双方解约原因是,第二期房价款的贷款申请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通过银行审批,构成严重违约,而不是银行放贷延迟。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该案标的物是商业办公用房,不同于普通居住住宅,买卖行为具有商事投资行为属性。投资行为本身具有风险。同时,法院判决也体现了对于契约精神的尊重。

原告代理律师称,二审判决后,经过协商沟通,买卖双方签署了和解的交接协议。卖家也自愿对买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双方如今已经握手言和,整个纠纷已经妥善解决。

被告:房屋用于自住,已委托律师申请再审

不过,被告伍小姐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自己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目前,她已委托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智红申请再审。

伍小姐表示,虽然涉案房屋系商用属性,但楼内大都为住户,卖家出售意在置换,自己购买也是用于自住,不是用来投资。

她说,自己凑齐首付后,6月拿到钥匙后便开始装修和置办家具,花费100多万元。此外,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9月卖家发了律师函,但直至10月底房贷审批通过,卖方都在配合并催促买家申请房贷。在房贷审批通过后,卖家失联了几天,然后便提起民事诉讼。

曾智红认为,本案有几点值得商榷:

第一,在交易双方都是个人,且双方都实际用于居住的情况下,买卖商住房屋系商事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第二,卖方9月发律师函后,直到10月底,在实际行动上体现的是想要继续履约的态度,却在10月底房贷获批、合同可以履行后,突然提起诉讼;第三,在一方一直想履约,而另一方没有实际损失或损失很小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支持这么高的违约金。

伍小姐称,双方原本具有协商意向,最终协商不成的主要原因是同一时期房价大幅上涨。同时,对于范某购房一事,法院并未作为定损依据。

伍小姐还表示,双方仅在执行阶段和解,否则要被强制执行,对工作生活影响太大;原告对被告并无经济补偿,只是协商后,被告支出的装修费用折价一半抵扣赔款。

伍小姐称,涉案房屋价格上涨,自己又被判赔偿490万,双方损失明显是失衡的,“身边的朋友听说之后,都不敢贷款买房了。”

第三方律师:买家对银行贷款时间需有充分预估和准备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部长莘欣律师表示,“银行贷款是买卖双方之间约定的付款方式,涉及第三方银行放贷问题,要看买卖双方如何约定付款时间。”

莘欣表示,银行有审核放贷流程,不同银行的放款时间也有不同。如果买家没有充分了解银行房贷周期和预留放贷时间,在与卖家签订协议时没太注意放贷时间,或作了过于乐观的判断,就会约定较短的付款时间。

目前,协定付款时间是买卖协议里的必备条款。莘欣说,实际上,房产交易更多时候是倾向于卖方市场,卖家在交易条件的谈判中占据一定主导地位。

她表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买家要尽可能对银行贷款时间有充分预估与准备,以避免本案中的风险。“比如可以在合同里写清楚,以银行放贷时间为准。这样一来,时间就比较活了,但也不是绝对的。”

莘欣表示,而对卖家来说,为规避风险,交易前卖家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买方进行基本的资信调查。

“毕竟,从实质上来说,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会有一定利益冲突。”莘欣坦言,比如,卖家希望价高且能在最短周期内收到款项,而买家则希望降低价格、付款条件尽量宽松,同时也担心卖家毁约、房屋权利有瑕疵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定金、合适的首付款比例、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果双方约定买家的付款时间以放贷时间为准,还是建议要有较为明确的时限。

一名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一般来说,遇到房产政策调控期或者是每年年底,央行都会收紧贷款额度,那么银行受理客户房贷的速度就会放缓。“通常来说从材料交上去,经审批到放款,大概要近2个月。遇到房产调控,放款时间就说不准了。”

该人士透露,银行和客户签订的贷款合同上,如果购置一手房会明确写明放款时间,如果购置的是二手房则不会写清楚放款时间,只会约定过户时间。”

该人士建议,买家在和卖家签订购房合同时,因为银行审批房贷的时间不可控,建议预留足够的付款时间,或者在补充条款上明确“实际付款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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