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电动车充电发生爆燃火灾 男子自发抢险灭火受伤获赔两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9 15:52

电动车由于充电时电线短路发生火警,杨先生发现后自发抢险灭火,结果救火过程当中因吸入浓烟造成身体创伤。之后杨先生将电动车的主人和房东起诉到法院。12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杨先生两万余元。法院认为,杨先生参与抢险灭火,从而防止了火情扩大,保证了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灭火并不是他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他自发灭火的行为,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弘扬社会风尚的行为,值得社会褒扬及尊重,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当予以提倡。

原告:自发参与灭火 救火过程当中因吸入浓烟造成身体创伤

杨先生称,2018年9月30日凌晨三时许,广州市荔湾区一房屋(房屋所有人、出租人为梁先生)一楼出入口处发生电动车充电爆燃火灾。事发时,租住房客杨先生被爆炸声惊醒,他发现地下被锁住的楼梯间已火光冲天、浓烟滚滚。由于该楼居住人数众多,且着火点位于住户逃生必经的出口处,如果不及时控制火情,则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见此情景,杨先生在没有做任何防护的情况下便手提干粉灭火器前往着火点扑火。期间,燃烧物散发的刺激性气体夹杂着大量的浓烟,将他熏得眼泪直流、呼吸困难。尽管如此,他仍一边奋力扑火一边大声呼叫疏散逃生的人员。最终,经过他的不懈努力,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该火灾并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后经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调查发现,系该楼一租户梁女士将电动车长时间充电引起电池起火的警情。

杨先生称,当天上午,他因感觉呼吸不畅、咽喉刺痛伴发剧烈咳嗽,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哮喘性支气管炎”。后经过长达一年多断断续续的治疗,他的病情未见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致使他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火情发生后,他就因救火致伤的情况与两被告进行沟通,希望两被告承担有关的医疗费用,但对方一直回避不予解决。他又多次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寻求协助,但均未能解决原告医疗费及后续费用事宜。

杨先生认为,梁女士因其违规长时间对电动车充电,导致电池爆燃引发火灾,而他在救火过程当中因吸入浓烟造成身体的创伤。由此可见,他的损害与梁女士的过错行为存在必然的联系。梁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出租人本应对租户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长期对楼房范围内电动车乱停放、违规长时间充电的行为不加制止,导致增大了火灾隐患的发生。

杨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被告:房屋符合消防标准 已自愿给原告减免两个月租金

庭审中,梁先生称,当年的火情是由于梁女士的电动车充电引起,她应当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年火情其实只是一个电动车的电池部分,火势较少,在室外通风良好,客观上原告不可能吸入浓烟,而且当时原告也没有受伤,派出所的相关记录也没有记录原告因此受伤。当年他自愿给予了原告杨先生减免两个月租金的奖励,以及两年内都未增加原告租金,也有前往探望杨先生。另外街道办当时也是给予了杨先生1万多元的奖励。他仅是屋主,房屋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符合消防标准,被告也提醒了租户充电要注意。

被告梁女士则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2018年9月的一天,梁女士停放的电动车由于充电时电线短路发生火警,后被附近租客扑灭,因情况不算严重,消防队没有到场。并表示因其电动车引起火警,会引以为戒,愿意赔偿屋主损失。

原告获赔两万余元 法院:自发灭火行为体现社会风尚值得褒扬及尊重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梁女士等在派出所的陈述及原告自述可知,原告参与抢险灭火,从而防止了火情扩大,保证了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灭火并不是原告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原告自发灭火的行为,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弘扬社会风尚的行为,值得社会褒扬及尊重,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当予以提倡。

原告所受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火情直接起因是梁女士违反消防规定为其电动车充电所致,梁女士对此存在过错,故应就火灾导致原告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梁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负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其对于梁女士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故对火灾导致原告损害存在一定过失,应就火灾导致原告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因本次抢救事故产生的损失合共2万多元元,梁女士应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梁先生承担2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女士赔偿原告杨先生1.6万余元,梁先生赔偿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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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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