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使损害公司利益要赔偿,修订中的公司法给企业董事、高管戴“笼头”
第一财经 2021-12-22 20:05

董监高如果出现违反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等多种情形,将来可能要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有关企业董监高、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定,是刚刚进入一读程序的第六次《公司法》修订中,针对企业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的责任,最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据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

对于控股股东和董监高责任,一读草案中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显示,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2019年底,第六次大修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公司法此次修订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

他表示,修订草案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高投融资效率;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

其中,在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作出四项规定。

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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