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落地 短周期产品受冲击
经济观察报 2021-12-18 13:02

 “今天落地的新规,评估下来主要影响可能还是要引导客户配置长期限的产品了。”有银行相关业务人士对记者表示。

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于今年9月8日发布意见稿,经过征求意见、研究反馈、完善条款后得以落地。

《办法》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影响

上述业务人士对记者表示,今天落地的新规,评估下来主要影响可能还是要引导客户配置长期限的产品了。短周期的产品想要维持较高收益可能比较难,受短期债市波动等影响会存在达不到业绩基准或者亏损的情况。还有原先大客户定制短期产品的需求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能也不好做了。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公司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流动性是商业银行“三性”之一,流动性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样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随着理财产品门槛降低,理财产品投资者大幅度增加,以个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给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完善四项条款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

参照此前发布的意见稿,经对比,《办法》主要对下述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修改关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第十八条,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限制。

二、修改关于“高流动性资产”的第十九条,明确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

三、修改关于“每日净赎回”的第二十五条,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不受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限制。

四、修改关于“巨额赎回”的第二十六条,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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