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信用卡章程要“点对点”披露 银行不能以默认同意方式获得客户信息授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17 10:40

信用卡过度营销、不当催收、信息披露不到位、客户信息保护不力等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高度关注。12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消费者理性分期消费、不断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

据悉,北京银保监局把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点民生项目,从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信用卡业务,并要求《通知》中涉及信用卡业务系统设置变更等相关内容,各银行应在一年内完成变更。

银行应提供便捷的提前终止业务申请渠道

在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方面,针对持卡人在接到银行电话营销冲动办理分期后对相关权利义务不了解、分期业务难以提前终止等问题,《通知》要求,消费者同意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后,银行应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及时将息费计收标准、提前还款条件、业务提前终止措施、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不良征信报送要求等与消费者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或信息查询渠道发送给消费者。银行应提供便捷的提前终止业务申请渠道,在扣除应缴息费后应同意消费者提前终止业务申请,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绑渠道

为加强信用卡适当性管理,《通知》要求银行引导消费者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依据申请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额度调整申请渠道。针对消费者反映解除信用卡绑定网络平台难问题,要求银行和网络平台企业均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除绑定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信用卡违规催收让不少信用卡持卡人和亲友不胜其烦。《通知》加强信用卡催收业务管理,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银行在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在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时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

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不得继续进行联系。

《通知》严禁冒充司法人员催收,催收人员不得使用“找单位”“找家人”“已经违法”等相关含义以及暗示套现还款的表述。信用卡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并能够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备查。

针对银行对外包催收机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明确“银行应要求催收外包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开展催收工作,在与持卡人或第三方沟通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委托银行名称、催收人员工号等信息”。

银行要对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点对点”披露

针对消费者对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不甚了解的问题,《通知》要求银行进行“点对点”信息披露,即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及时将持卡人适用的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或查询方式发送给持卡人等,便利持卡人充分了解相关条款。

银行不能以默认同意方式获得客户信息授权

在加强信用卡客户信息保护方面,《通知》针对部分银行将信用卡客户信息用于其他业务营销等问题,要求银行应以客户主动勾选或者签署相关授权书,而非默认同意的方式,获得客户信息授权。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者授权文件中,应明示收集、共享的客户信息内容,明示客户信息共享的机构范围。

银行应规范信用卡被拒客户个人信息管理,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客户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申请信用卡以外的其他用途。

《通知》还要求,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客户信息保护。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客户时,除平台登录所必须填写的手机号外,应在跳转至银行信用卡申请页面后再要求客户录入相关信息,防范申请人信息被截留和泄露等风险。

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将客户额度信息、账户状态、交易明细等个人金融信息传输给互联网平台。

接到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即时联系消费者

为加强信用卡投诉处理工作,《通知》要求银行应在接到消费投诉的1个工作日内即时联系消费者,沟通了解情况;在处理过程中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度及结果,反馈处理进度时应告知投诉人预计处理时间,如遇需要本行以外机构配合工作的情况,则应告知投诉人本行预计处理时间。银行采用电话形式告知的,应使用录音电话,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