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揭秘汽车保险诈骗案件内幕:用维保车辆来骗保 保险人员钻空子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1-23 15:23

2019年至今,北京昌平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被告人以男性为主,40岁以下人数占比超过85%。其中汽修厂是作案重点行业,为了利益,甚至一些保险业内人士也参与其中。

11月23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保险行业和广大车主提供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

超八成被告人不满40岁 汽修厂是作案重点行业

据昌平法院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被告人以男性为主,40岁以下人数占比超过85%。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介绍了该类案件的四大特点,一是轻刑化特征突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人数超45%。二是以共同犯罪为主导,汽修厂是作案的重点行业,汽修厂员工深谙保险定损、理赔等流程,利用“职业优势”实施骗保行为较为容易。三是犯罪类型多样化,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车辆损失,冒名顶替骗保是常见的三种类型。四是诈骗犯罪识别率低,不少犯罪分子采用“积少成多”作案策略,手段相对隐蔽,保险公司难以掌握车辆真实情况,以致大量骗保行为得逞。

记者注意到,在昌平法院公布的6个典型案例当中,就有3条涉及“业内人士”。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莹介绍,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伙同他人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驶汽车与其他车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520元。

5月19日,金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故意伪造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9605元。

8月18日,金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故意伪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伙同车辆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王莹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汽车维修厂的经营、维修人员成为保险犯罪易发群体,他们利用自己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的相关知识比较了解的便利条件,进行保险诈骗。常见方式有三种:一是汽车维修厂和车主共谋骗保;二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骗保;三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

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汽修厂员工通常将涉案车辆行驶至无监控、较为偏僻的路段,采用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或者采用在真实事故后再故意碰撞、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而修车成本极低,骗来的保险金基本上尽数落尽了自己的口袋。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修理厂偷偷用来出险理赔。修理厂只需让其他人谎称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本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逐利而来 个别保险行业人员也愿意“掺一脚”

而在利益面前,除了汽修厂主动作假外,保险行业内一些车险代理员也会参与其中。

法官介绍,贾某曾是北京昌平某保险公司的一名车险代理员。2016年至2019年,贾某与同事刘某、商某在昌平区代理保险业务期间,就曾多次对不符合保险理赔要求的车辆,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等方式使之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理赔金,保险诈骗金额共计1.8万余元,诈骗金额共计3.1万余元。其中,贾某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份实施保险诈骗5次,金额共计1.8万余元,以相同方式实施诈骗8次,金额共计1.4万余元;刘某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实施保险诈骗3次,金额共计1.4万余元,以相同方式实施诈骗7次,金额共计1.7万余元;商某参与诈骗6次,金额共计1.3万余元。

在庭上,贾某称,最初三人是保险代理员,后来承接车辆理赔业务。为留住客户,三人通过伪造单方或双方事故帮助客户通过保险诈骗的方式“免费”修车。其间,三人与修理厂建立合作关系,修车后由修车厂返点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刘某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伪造事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等方式,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贾某、刘某、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贾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告诉记者,还有一些涉案人员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因法律意识淡薄,帮忙一同伪造保险理赔现场而触犯法律。在此提示,“帮忙”有风险,底线要牢记。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法院呼吁设立反欺诈信息平台 骗保行为并非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

刑事审判庭庭长欧春光表示,通过调研发现,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成本低、获利高,车辆相关人只需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无需任何经济支出,且相比于骗取的保险金,下一年保费上涨幅度额相对有限。

此外,公众普遍对保险机制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骗保行为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博弈”,只是拿回自己交纳保险的钱,“不用白不用”,可正是这一份贪念,让很多驾驶人面临牢狱之灾。

同时保险公司反诈骗手段单一也是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在防范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上十分有限,防范技术传统而低效,多依赖于保险职员的工作经验和主观判断。同时,各保险机构之间各自为战,将保险信息视为竞争的“核心利益”而排斥共享,导致保险公司对标的车辆的出险记录、理赔记录一无所知,存在“信息壁垒”,对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范没有形成合力,难以有效遏制犯罪发生。

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快速理赔”“在线理赔”等便捷方式在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提高保险理赔效率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就汽车维修厂、保险代理员等代理报案、代理索赔、代理定损等行为进行规范。建立重点人员、车辆信息库,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同时提醒广大车主,一些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修车时减少个人损失而虚构情节骗保。车主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要保管好行驶证、驾驶证等个人证件,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处理,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切莫抱有“薅羊毛”的侥幸心理。

此外,昌平法院呼吁,在保险行业内部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利用“黑名单”等多维度的手段提高欺诈成本。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全链条协作执法,畅通违法线索移转衔接流程,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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