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爆料,上海一已婚男子三年时间花费数十万向女主播打赏,还暗示自己单身。妻子发现后,认为丈夫单方将家庭近15年的全部积蓄打赏给女主播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遂将平台和主播诉至法院,希望追回巨额打赏。11月1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法院认定沈某的充值、打赏系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综合充值金额、次数、时间以及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原因,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故判决驳回干女士的诉讼请求。
称15年积蓄被丈夫打赏给女主播 女子诉至法院求返还
上海的干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称,平时主要负责照顾孩子,丈夫沈某喜欢玩电脑、打游戏,后来发现他将家中的大量钱财用于打赏。沈某充值、打赏赠与行为的主观动机建立在有违公序良俗的网上暧昧、网络婚外情基础上,单方将家庭近15年的全部积蓄打赏给女主播林某,已经超出夫妻家庭财产基本安全保障的临界点和限度,也远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
干女士请求法院确认沈某于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斗鱼公司开设的直播平台上为林某充值、打赏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林某和斗鱼公司共同返还91万余元。
主播林某辩称:沈某与斗鱼公司之间成立正常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林某与沈某之间没有建立任何的法律关系。沈某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是一项事实行为,并不是一项法律行为。沈某打赏或在斗鱼直播平台消费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赠与林某,也不是为了与林某建立不正当关系,而是为了实现其在网络虚拟世界的一种满足感,没有超出主播和粉丝之间的正常互动,不存在任何暧昧或者婚外情,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沈某所有的打赏或者消费金额全部进入了斗鱼公司的账户,林某只是根据自己的业绩与斗鱼公司进行结算,没有收到沈某的任何款项。
斗鱼公司称:干女士主张其请求权基础系赠与,且赠与对象系林某,干女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向斗鱼公司主张返还。斗鱼公司在用户充值使用时,事实上及技术上均无法核验用户的婚姻状况,法律法规也并未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知悉用户的婚姻状况。打赏实际上是当事人为获得参与互动的个性化而实现服务合同权利的一种方式,并非赠与,也不具备赠与合同的无偿、单务性。
三年充值74万余元 男子曾多次向女主播暗示自己单身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沈某在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间,使用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观看直播,陆续用本人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充值6个账号,充值金额单笔少则1元,多则2万元。除了大部分在林某的直播间打赏外,其还向平台的其他主播发送过虚拟礼物。
经各方核对,最终确定沈某的充值金额总计为74万余元,打赏给林某以75万余个“鱼翅”所兑换的虚拟礼物。在林某的直播间中,沈某点击虚拟道具(如火箭、飞机、喷泉、冲鸭等),即时发送给林某。沈某和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存在日常交流互动,沈某自称很富有且多次向林某暗示单身。除在线上交流外,沈某曾代林某预定酒店,并赠送包、泳衣等实物。
林某则认为,尽管与沈某确有线下互动,但这仍属于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正常交往与沟通,林某并不知晓沈某的家庭情况,无意破坏对方的家庭关系,且与沈某之间也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妻子未发现财产变动有悖常理 其丈夫打赏行为被判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的充值、打赏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且充值行为是应受法律评价的行为,打赏行为则因其在案中的特殊性不纳入法律评价之中。故沈某与斗鱼公司构成服务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沈某与林某之间在斗鱼直播平台中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沈某自2016年3月开始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打赏,直至2019年2月,时间长达近三年。充值金额单笔少则1元、10元,多则2万元,其中多以百元、千元为主,涉案金额70余万元并非朝夕形成,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这表明沈某的充值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发生在夫妻相处时间段内。经查明,沈某观看直播的时间基本在晚上10点至凌晨两三点间,打赏也一般发生在这一时间段内。干女士在长达三年时间内未关注共同财产的变动,也有悖常理,也有负妻子对家庭财产管理之责。
从现有证据来看,沈某与林某在事实上尚未超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关系。林某作为主播,在直播间内与用户互动或展示才艺,无证据表明林某的直播内容或言论违反了法律或有悖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作为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担负起与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
法院一审驳回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