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震龙案涉及罪名之多、犯罪数额之大、罪行之恶劣令人痛恨,令人深思,必须以案为鉴。”在日前召开的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廉政报告暨警示教育大会上,湘潭市委政法委要求全体政法干警深刻汲取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陈震龙案的教训。
“这个案子最终能够顺利拿下,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支持配合。”回忆起办案过程,湘潭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胡颖感慨道。
陈震龙 资料图
去年4月,陈震龙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案经过近11个月的审查调查,陈震龙的违纪违法事实已经查清,但在定性上,产生了不小的分歧。
前期审查调查显示,2004年至2011年,陈震龙任韶山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要求银田派出所所长章某冒用残障人士彭某身份,为其伪造了一张身份证。此后,陈震龙使用假身份证多次去酒店开房、开设股票和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交易,直到2019年案发,他才安排下属注销该证。
在移送检察机关时,市纪委监委对该犯罪事实以涉嫌滥用职权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两项罪名进行了移送。然而,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却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滥用职权罪。陈震龙滥用职权伪造身份证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其后果不足以达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标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无法评判,且伪造和使用行为是牵连关系,故择一重罪认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罪处罚为妥。
其实,在案件审理阶段,对这一事实定性同样发生了分歧。最后,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和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各方面经过反复研讨分析,最终一致认为,陈震龙利用担任公安局局长的职权安排下属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一般犯罪主体难以采取的手段,为其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妨碍被冒用公民的证件办理与使用,陈震龙利用假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逃避组织监督管理,无视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其行为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结果严重,符合滥用职权相关定性。
今年3月,陈震龙因滥用职权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七项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8万元。被告人陈震龙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