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骑电动车撞人致八级伤残 被判赔25万余元
光明网 2021-07-17 12:30

17岁女孩骑着妈妈的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杨某,导致杨某八级伤残。杨某认为,骑车女孩未满18岁,而且肇事车辆是其监护人母亲所有,并将骑车女孩及母亲一并告上法庭。那么,骑车女孩及其母亲到底该不该赔偿呢?近日,嵩明法院审理后,判决骑车女孩一人赔偿受害人25万余元。

2020年10月,小美(化名)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撞着行人杨某,事故发生后,小美立即把杨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美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杨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小美及其母亲孙某垫付了2万多元。其余的医疗费,杨某自己垫付。杨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之后,双方协商赔偿,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4月,杨某将小美及其母亲孙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30万元。小美骑车撞残了杨某,杨某为何将孙某也告上法庭呢?杨某认为,小美骑车肇事时,还未满18岁,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肇事电动车是孙某所有。

庭审中,小美说,她15岁就没上学了,开始外出打工,现在在家待业。

小美的母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被告小美在庭审时自认其在年满15岁后,就没有上学,曾在外打工,现在家待业的事实,应认定小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根据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可知案涉车辆为电动自行车,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小美已年满16周岁,具备相应驾驶资格。

嵩明法院认为,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驾驶资格,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母亲孙某将其所有的电动自行车交由小美驾驶,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治疗花费医疗费4.1万余元,八级伤残,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21万余元,加上后期治疗费。

于是,嵩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小美赔偿杨某各种经济损失25万余元。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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