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了1斤多杂鱼 结果摊上了大事
浙江法制报
2021-06-03 12:29
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捕鱼。近日,淳安县的周某、胡某把自己送入了法网。
5月5日,胡某问同村的周某:“村里有没有小杂鱼可以买?”周某随口答:“想吃鱼自己去抓。”
第二天,两人还真的“组团”来到千岛湖某禁渔区水域,使用电鱼工具抓获了1斤多野杂鱼,被村民发现后报警。
经查,周某、胡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符合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满足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专家论证认为,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不分种类、大小,产生的电流直接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造成水域鱼类种群数量减少;电鱼器具释放的瞬间,电量威力大,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淳安县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周某、胡某不仅要接受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也将对因该案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评估,并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周某和胡某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醒,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只要“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就满足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的条件。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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