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的销售今后将受到严格监管。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据了解,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并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去年公开征求意见后《办法》改了名 扩大适用范围
据了解,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曾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而此次发布的文件名称是《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变为“理财公司”,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理财产品销售包括宣传推介、投资建议和办理认购赎回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首先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银行为代销机构
《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办法》要求,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合理划分双方权责,共同承担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责任。
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不得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该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呢?《办法》提出了9项具体要求,包括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等。
《办法》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理财公司应慎选代销机构 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
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代理销售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理财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及时调整。理财公司不得因其他机构代理销售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理财产品销售有“十八不得”
《办法》明确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十八种情形:(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三)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四)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六)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八)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十一)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十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十六)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十七)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十八)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除非另有约定 四级以上理财产品应在营业网点进行
《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面向投资者严格有效区分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记录行为,应当征得投资者同意,否则不得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
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每个销售人员每年接受本机构组织或认可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显著位置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投资者应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办法》要求,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结合非机构投资者年龄、地区和行业背景,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收入来源、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等决定,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相应的后果及责任,并可拒绝向其提供销售服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风险揭示书的专页,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包含以下内容: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提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