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过了三包期车主自行维修 销售方被判承担费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15 17:38

3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审理一起消费者起诉A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销售者未及时履行车辆包修义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消费者自行修理车辆产生的维修费损失2100元。

2018年,王某从A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双方仅签订了销售明细表,并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A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购车发票、保修保养手册以及用户使用手册。保修保养手册载明:家用轿车的包修期为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车辆的质量担保只有在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4S店和特约服务站才能享受到。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若车辆发生故障,请与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4S店和特约服务站联系,若故障确属质量问题,服务站将提供免费检修。

王某称,2020年7月车辆出现车身异响、发动机漏液、刹车位置滴液等问题。经多次沟通未果,王某出于安全考虑于同年9月前往辖区B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故障进行维修,修车记录显示修车时车辆里程数为58126公里。王某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2100元。另查,该品牌汽车在密云地区只有A公司一家特约服务站。

诉讼过程中,A公司以用户手册载明如维修单位不解决问题用户可以与生产厂家直接联系,以及只有在公司授权或特约服务站进行维修才能享受保修服务为由,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包修期为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涉案车辆修理时虽超过三包有效期限,但尚处于包修期内,A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及密云辖区唯一一家该品牌轿车特约服务站,理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对车辆故障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如确属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但其并未对车辆故障进行及时检修,王某迫于行车安全另行选择其他汽车修理公司进行修理并无不妥,王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的修理费应由A公司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王某车辆维修费2100元。

法官张维霞表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她发现A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向消费者交付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双方对购车时三包责任如何约定、三包凭证是否交付等争议较大,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为此,她针对购车时销售者应向消费者交付哪些文件材料、汽车消费者向法院主张三包责任时需提交哪些材料、以及销售者能否以汽车用户手册载明维修单位不予修理时,消费者可与厂家直接联系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张维霞解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对于消费者而言,主张三包责任时需向法院提交三包凭证。消费者购车时要仔细检查销售者是否向其交付三包凭证,如没有收到,应及时向销售者索要。当然,如果在持有过程中不慎丢失,也可以联系经营者补办。

对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建议双方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对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此外,三包责任的对外承担主体是销售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张维霞介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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