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风险综合评级出炉:6家不达标 D类公司增加至3家
国际金融报 2021-03-06 16:39

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称,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 

其中,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相比2020年第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末达标公司数量不变,均为171家,只是增加了2家A类公司,减少了2家B类公司;不达标公司同样为6家,但C类公司由5家减少至2家,D类公司由1家增加至3家。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得到提升。

《国际金融报》记者整理制表

此外,今年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新规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管理规定》,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而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彼时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的核心。2008年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成为保险监管的支柱性制度,对于优化保险监管、防范风险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国际保险监管上也很有影响力。 

他补充指出,《管理规定》在原有规定运行13年之后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于防范风险和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记者还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去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数据的基础上,测算六类压力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相关指标变化,包括权益类资产下跌情景、交易对手违约情景、利率下降情景、重疾发生率恶化情景、退保率变化情景、赔付率恶化情景等。 

业内人士认为,这反映了监管对于风险的研判和侧重,同时监管也提示保险机构要关注这些风险和提前做好应对。

文/国际金融报记者 罗葛妹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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