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细品《爱的厘米》破译家事困局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18 20:54

最近,由佟丽娅、佟大为领衔主演的都市情感剧《爱的厘米》可谓话题不断。该剧讲述的是医生徐清风(佟大为饰)在留学归国航程中,与女机长关雨晴(佟丽娅饰)因为默契配合救助病人心生好感,却发现彼此家庭都有本难念的经。

剧中关雨晴的父母无下限溺爱不成器的儿子关震雷,而关雨晴碍于父亲的压力也只能含泪咽下被弟弟坑出的苦果。另一边,“心机女”蓝俏俏骗了同事骗领导,意外害死父亲还反手给了医生一个举报……此上种种让不少网友恨得咬牙切齿,直呼被气出心梗。

不仅如此,剧中涉及的“啃老族”、“洗洁精”(吸姐精)、“重男轻女”等情节也在一定程度上戳中了当下现实中的痛点,引发了大家的热议。

这些现实问题如何破局?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邀请法律界人士分别从现行法律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角度作出解读。

焦点一 :咋治“洗洁精”

当姐的到底有没有“扶养”弟弟的义务?

关震雷为了娶媳妇跟父亲关永年撒娇卖房,结果让两个姐姐的生活都变得鸡犬不宁。二姐关雨晴辛苦赚钱被当“提款机”,父亲和弟弟都想让她出钱买婚房、钻戒。大姐关多云也曾为弟弟结婚给了10多万,遭到丈夫陈志军的不满。难道姐姐就理应被弟弟“吸血”吗?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姣认为,“剧中的关震雷已经成年,具有劳动能力,因此无论是已婚的关多云还是未婚的关雨晴,都没有扶养他的义务。”

她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负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婚姻法》设立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姐姐或其他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扶养义务与是否结婚无关,只有当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时,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才有扶养义务。

北京密云法院法官王雪表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同样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依照该条法律规定,姐姐仅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有扶养义务,与姐姐是否结婚无关。关震雷已经成年,并不属于法定的需要姐姐扶养的情况。

准亲家鸠占鹊巢还想卖房合同有效吗?

关家住的房子是关雨晴购买的,写了关雨晴和父亲的名字,但为了弟弟结婚,关雨晴被撵出家门,后来关震雷以重新装修为由,让父母在外租房。在此期间,关震雷的准岳父母鸠占鹊巢,住到了关家,并试图与关震雷共同出卖该房。那么岳父母鸠占鹊巢以及卖房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王雪认为,岳父岳母是否有权住进该房需要看关雨晴及其父母的态度,如果他们事后同意或者明知该情况而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则他们住进该房属合法居住。但是岳父岳母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出卖房屋的权利。

孔姣则认为,关震雷的岳父岳母居住使用他人房屋,应当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如未经同意,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关雨晴及其父母有权要求其腾房。“关震雷及岳父岳母擅自出售处分关家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在关雨晴及其父母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关震雷岳父岳母的买卖行为对于关雨晴及其父母不发生法律效力,关家有权要求返还。”

但同时,王雪表示,关雨晴和其父母不同意卖房,并不影响岳父母与买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岳父母因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而导致无法依照合同约定交房,是需要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中也当然包括双倍返还定金。“即便买房人已经住进了房子,关雨晴和其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可以主张买房人腾退并返还房屋的。”

孔姣也表示,买房人在返还房屋后,有权要求关震雷及岳父岳母承担包括双倍返还定金等赔偿责任。

偷卖姐姐名下汽车 出了事故谁担责?

关雨晴处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里,姐姐关多云已婚成立家庭,弟弟关震雷被父亲宠溺着,心安理得当着“啃老族”。

关震雷找不到合适工作,便选择借用关雨晴的车去开网约车。做事只有三分钟热度的关震雷,却为了给女友买婚戒偷偷把关雨晴的车卖了。结果这辆车却出了事故,关雨晴也因此背了锅。

孔姣律师认为,民事主体的依法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没有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是亲弟弟也没有权利处分他人的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关震雷擅自卖掉姐姐的车,如关雨晴拒绝承认,关震雷与买主之间的买卖关系对关雨晴不发生法律效力。”

孔姣进一步解释,关震雷在私自卖掉车子之后,在未办理过户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使用人也就是买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认定,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如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王雪法官表示,按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约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关雨晴不同意弟弟将其车子卖出,那么关震雷出卖车辆的行为并不能发生车辆物权上的转移。”

王雪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主驾车出了事故撞了人,其肯定是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关震雷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在管理车辆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过错,如存在明知买主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车交由其驾驶等情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孔姣与王雪均认为,被卖掉的车是属于姐姐所有的,弟弟作为临时借用人,是不具有出卖车子的权利的。关雨晴有权要求买主返还车辆,至于由此给买主造成的损失,买主可以向关震雷主张权利。

孔姣补充道,但由于买主和关震雷没有赔偿能力,关雨晴自愿进行赔付,属于纠纷发生之后各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的情形,关雨晴自愿承担责任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也表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是认可的。

焦点二:咋惩“心机女”

借钱变送钱 没有借条钱还能讨回吗?

喜欢玩弄感情的“心机女”蓝俏俏为给父亲治病,骗取同事陈志军和小武各10万元,但没有借条。陈志军以投资的名义从老婆那里拿到她靠卖包凑的10万元,存进一张银行卡转手给了蓝俏俏,说让她爸看病用。此外,陈志军还送蓝俏俏7000元的项链。陈志军和小武被利用完,蓝俏俏就离职了,并拒绝还钱。那么问题来了,陈志军和小武还能要回这些钱和物吗?

王雪表示,陈志军送蓝俏俏7000元的项链属于赠与,从项链送到蓝俏俏手里时,这一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除非发生法定情形,陈志军是不能要求蓝俏俏返还项链的。

“而10万元是否能够要回则要看陈志军与蓝俏俏的约定,如果陈志军表示是赠与给蓝俏俏的,那么也是不能够要回的。”王雪说,如果双方约定是借款,蓝俏俏不还钱,陈志军可以主张要回,但是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陈志军需要举出充足的证据才能赢得法律的支持。

孔姣也认为,根据剧情介绍,由于二人并未要求蓝俏俏出具借条,也没有相应的转账等证据,如果二人主张为借贷关系,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如果陈志军和小武有证据证实蓝俏俏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其各10万元,那么蓝俏俏的行为构成诈骗,二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她还补充称,陈志军作为已婚人士,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否则关多云也有权起诉蓝俏俏要求返还。

不遵医嘱致父亲手术失败这个责任谁来担?

蓝俏俏的父亲做手术时出现了大出血导致身亡,剧情显示,男主徐清风对手术做了万无一失的准备,最终查明是术前蓝俏俏给父亲喂服了活血化瘀的药汤。如果是家属不遵医嘱导致手术失败,医院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孔姣解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导致患者有损害的,如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王雪则根据《民法典》也进行了相应解读,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医院在手术前已经对蓝俏俏的父亲及其家属做了明确并且完善的术前告知,且在诊疗的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是不需要对蓝父去世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这个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就要依据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点三 咋治“作爹”

返还养育费和赡养费能断亲子关系吗?

对于父亲重男轻女的各种举动,关雨晴伤透了心,声明给父亲150万(自己上学期间所有费用的2倍)同时按月往该卡里打5000元赡养费,从此与父亲断绝亲子关系。从法律上讲,子女或者父母可以单方面解除亲子关系吗?

孔姣表示,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现实中出现的所谓断绝亲子关系的情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王雪补充称,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果是拟制血亲,也就是基于收养或者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是可以因为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等原因而终止。

“关雨晴与其父之间是自然血亲,是不能单方面解除亲子关系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中既包括物质赡养也包含精神赡养,除了满足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外,还应当在精神上关心关爱父母,关雨晴对其父有意见,应当积极沟通解决,单方面解除亲子关系并不利于家庭和谐,反而还可能激化矛盾。”王雪称,对于其父要求关雨晴不断为其弟弟“埋单”等不合理行为,关雨晴是可以拒绝的。

孔姣也认为,尽管社会上对于家庭和睦有许多价值倡导,但矛盾总是普遍存在的,每一家都有每一家的难处。当代社会,因为离异、房产纠纷等种种情况,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谐甚至矛盾激烈的情形,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或者在新闻中也经常见到,在此建议,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大家应遇事保持克制忍让,努力沟通,有的时候“退一步海阔天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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