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熊某某提起诉讼。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辅警熊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涉黑在押嫌疑人传递含涉案信息书信给嫌疑人的妻子和情人,传递次数达到30多次,随后收感谢费现金共计2.6万元。
熊某某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3日被通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帮助犯人和其妻子及情人传递书信
2013年3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通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招聘为通城县公安局辅警,2013年4月至2019年7月,通城县公安局安排熊某某在看守所工作,负责协助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巡查管理、收押看押等。2018年11月,徐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被羁押于通城县看守所23号监室。徐某某在押期间通过与熊某某多次接触,以其出狱后将会带熊某某做生意等承诺拉拢熊某某,要求熊某某帮其向外传递书信,熊某某应允。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值夜班等机会,多次将徐某某写好含涉案信息等内容的书信带给其妻子赵某某、情人上官某某;赵某某、上官某某又通过熊某某以书信的形式将外部信息带给徐某某。熊某某帮徐某某与赵某某互传书信共30余次,与上官某某互传书信共20余次。赵某某和上官某某按照徐某某的安排为此案找人疏通关系、转移或处置涉案财产等。为感谢熊某某,在本县隽水镇金三角等地,赵某某分多次送给熊某某现金共计2.6万元,上官赵某某分多次送给熊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熊某某收受的4.6万元被其用于其日常开支等。
检察院建议: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