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案件中,不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怎么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呢?
11月27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在全国首次推出审判阶段的公证调查令制度。该制度给在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代理律师的当事人提供了调查取证的途径,弥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举证难的问题,使诉讼更加便民、司法更加亲民。
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中,不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占有一定比例。因未聘请代理律师,导致在案件审理中无法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而当事人自己调查取证的能力又极其有限。
但案件审理往往需要对当事人的婚烟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情况、企业登记信息、经营场地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必须提供准确的身份证号、企业名称、实际经营场地等信息,当事人常因不知晓相关单位或组织的办事流程,不能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导致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主张。审判实践中,法院还发现部分单位和个人出于顾虑不愿为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三中院积极探索发挥公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调查核实功能,通过签发公证调查令,委托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代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三中院制定并出台的实施公证调查令的试行规定,公证调查令需依照当事人申请提起。申领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签发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向公证机构签发调查令后,公证机构委派工作人员在公证调查令有效期限内持公证调查令、当事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公证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被调查人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申领人承担。接受调查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提供证据并如实填写回执,将证据材料及调查令回执一并交由持令人送回法院。
发布会上,法官解学锋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现场签发了公证调查令,就一起执行异议案委托其向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证据。
据悉,自今年9月底至今,三中院民一庭适用公证调查令制度已累计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发出公证调查令12次。调查取证内容包括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规划图、工商登记档案、会议记录及相关音视频资料、病历等。调查对象涉及规自委、房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医院、街道办等,被调查单位均积极给予了配合。
目前,公证调查令主要在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运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