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有税收新规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04 16:06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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