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里, 九旬老人被另一名九旬老人殴打致死
浙江法制报 2020-10-28 17:03

老人在养老院自己的房间里,被同室老人用拐杖殴打致死,事发后打人的老人也患病去世。那么,谁该对被打老人的离世负赔偿责任?近日,仙居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90多岁的张大爷生活无法自理,2018年,儿孙们将他送到仙居某养老院托养、护理,还隔三差五去探望。

然而,2019年7月的一个中午,张大爷在养老院的房间内遭遇同室的秦大爷的殴打,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秦大爷也已91岁,刚入住养老院一个星期。当天,他拿起其他老人留在房内的拐杖无故殴打张大爷。经公安机关鉴定,秦大爷患血管性痴呆,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事情过了没多久,秦大爷也患病去世。

此后,张大爷的家属将秦大爷的子女及养老院告到法院,认为秦大爷的故意伤害行为和养老院疏于管理、严重失职是导致张大爷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两方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

秦大爷的子女表示,他们虽然对父亲具有赡养义务,但并非张大爷死亡的直接侵权人,而且父亲已经托养给养老院,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养老机构,事发一段时间后才有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如果能及时发现制止,张大爷就可能不会死亡,这属于养老院的管理疏漏,故应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但养老院认为,他们日常管理中有护工定时巡查、视频监控等,事发当天也在第一时间报警、叫救护车,已尽到全部注意义务。而且,秦大爷入住时,双方签订了“乙方在院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的豁免条款。张大爷的死亡结果是秦大爷的加害行为所致,养老院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秦大爷的民事行为能力未经鉴定,但综合公安机关鉴定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秦大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秦大爷的子女是其监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监护人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被监护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监护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因此,本案中秦大爷在养老院托养并不能免除其子女的监护责任。秦大爷的加害行为是张大爷死亡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由其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

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证实,秦大爷打人所使用的拐杖是其他老人遗留在房内的,养老院作为管理人,对可能具有一定危害性的拐杖没有尽到及时清理义务。在张大爷基本丧失自理能力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护理措施,在张大爷被打伤间隔时间较长后才发现,最终导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此,养老院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大爷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等共同组织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秦大爷子女赔偿张大爷家属12.3万元,养老院在已垫付的3000元医药费外再赔偿6.7万元。

法官提醒:养老机构要提高管理能力,重视对老人入住前的健康检查,保护好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并不是“一劳永逸”,不能隐瞒老人的健康状况,更要常去看望老人,履行好监护责任,让老人安度晚年。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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