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浙江违法遭罚 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经济网 2020-09-12 14: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50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浙江省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肖旭东为中意人寿浙江省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意人寿浙江省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0日,负责人为胡青松。中意人寿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注册资本37亿人民币,吴永烈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各持50%比例股份。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企业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中油资本”)全资子公司。中油资本第一大股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7.3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6年6月8日公示的《关于肖旭东任职资格的批复》(浙保监许可〔2016〕531号)显示,经审查,核准肖旭东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9年11月26日公示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胡青松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19〕1213号)显示,经审核,核准胡青松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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