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资料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01 15:29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8月31日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意见》明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资料,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收取伙食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其中,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实施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对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款项,《通知》提出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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