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公司项目的实施和采矿权审批等一系列工作进程,甘肃一商人孙某向甘肃武威原副市长姜保红(已判刑)行贿464万。后姜保红退回364万元,其余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8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孙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孙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落马女副市长获刑12年
1月22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武威市原副市长姜保红受贿一案。法院以姜保红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姜保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副处长、武威市招商局局长、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武威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索取、收受他人人民币1418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3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向姜保红行贿的人中,便有商人孙某。他向姜保红行贿主要发生在姜保红担任武威市招商局局长期间。
为加快项目实施和采矿权审批 商人行贿464万
孙某是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本科文化。2012年5月,他与吴某共同出资成立天祝远鑫公司。吴某任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办理证照及相关手续。为加快推进该公司年产30万吨腐植酸复混肥料生产线项目的实施和采矿权审批等一系列工作进程,孙某通过时任天祝县招商局副局长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时任武威市招商局局长姜保红。
孙某提出姜保红不用实际出资可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姜保红默许后该股份登记在其母名下。2012年5月,孙某提出由其先行垫付给姜保红购买住房一套,持股分红后折抵。孙某与姜保红在兰州选定住房一套,由孙某交付定金及房款人民币294万元,该房产登记在姜保红母亲名下。因该公司自设立后没有收益,一直未给姜保红分红。后姜保红为撇清与孙某的不可靠关系,退掉该套住房后退还孙某人民币200万元,以现金汇款方式退还人民币94万元。
2012年6月,孙某为疏通关系,将50万元交给姜保红。因资金紧张,姜保红将其中的30万元退还,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12月,孙某为使该公司采矿权顺利审批,将80万元装在一棕色密码箱内,安排其朋友张某通过姜保红司机转送给姜保红,该款被姜保红用于个人消费。后孙某欲将其持有的天祝远鑫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转让,姜保红介绍他认识了王某后,二人就股份转让及项目实施达成协议,孙某先将该公司法人变更为他后于次日又变更为王某,姜保红也委托其兄姜某将其母名下20%股份转让给了王某。为感谢姜保红,孙某给姜保红转账人民币40万元。2014年5月,姜保红将40万元退还孙某。
自2012年5月至12月间,孙某先后向姜保红行贿人民币464万元,除姜保红退回的人民币364万元已被依法追缴外,其余人民币100万元已被姜保红用于个人消费。
孙某供述称,2012年5月底,为了让生产线项目和采矿权尽快审批,他将从银行取出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姜保红让去“打点”领导,后姜保红告诉他事情很顺利,并让他回去准备上报材料。2012年12月,他为了采矿权顺利审批,将他从银行提取的人民币80万元装在一棕色行李箱内,让其朋友张某交给姜保红司机后转送给姜保红。判决书显示,因孙某申请的采矿位置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属规划禁采区,且泥炭是规划禁采矿种,因此相关部门并没有同意设置采矿权。
犯单位行贿罪 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庭审中,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他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原天祝远鑫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为给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金钱及财产性利益人民币46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但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行贿资金已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结合委托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一审以孙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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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