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3月7日,南京聚隆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为支援应对疫情的防控防治,公司复工后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团队,于近日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通用型和抗菌型两大系列,是可适用于口罩生产的原材料。目前公司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已有部分量产,后续将有所增加。”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京聚隆针对股价异动应及时了解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相关业务,避免投资者对公司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的生产销售及业绩影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南京聚隆在此次股价异动公告中未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对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小的情况,也未说明是否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信息披露不完整。
江苏证监局认为,南京聚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南京聚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记者 刘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