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亲儿弑母,法难容!
北京青年报 2020-05-14 10:00

0514b2t1_b.jpg

近日,一则“男子活埋79岁母亲”的新闻成了公众舆论的焦点。原本以为只会在影视剧中出现的情节,却发生在我们身边,不禁让我们感到沉重与沉痛。

老话说: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动物尚且如此,生而为人,却做出活埋生母的恶行,简直禽兽不如!这种灭绝人性的行为,不仅有违人伦道德遭人唾弃,还挑战了社会道德伦理的底线,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此,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吴蔚律师从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男子活埋79岁瘫痪母亲被拘

警方判定无精神病史

根据媒体的报道得知,5月2日晚,58岁的陕西男子马某用手推车将79岁的瘫痪母亲从家里拉了出来。离开家后,马某将母亲拉到炼油厂后面万亩林的一处废弃墓坑内,见四处无人后,就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母亲王某芳倒进去,并用黄土封住墓坑,但并没用脚踩瓷实。

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马某才回到家中,并告知家人他雇佣了一辆面包车将母亲送至甘肃亲戚家中。家人迅速去车站寻找,却并没有发现母亲的踪迹。再次回到家中时,马某已不见踪影。

直到5月3日晚11点左右,马某的妻子张某等了一天仍不见丈夫与婆婆回家,焦急之下这才报了警。办案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对马某及母亲王某的行踪展开调查,直到5月5日11点左右才找到马某。

面对民警询问,马某坚称已将母亲送至甘肃亲戚家中,但他言辞闪烁,神色慌张,“在跟他甘肃的亲戚进行核实后,我们确定了马某根本没把母亲送去外地。加大审查力度后,他最终交代了活埋母亲的经过。”

确认地点后,十几个民警立即对墓坑进行挖掘,中途还听见有隐约呼救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全力挖掘,民警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王某救出。此时,距离母亲被埋那天,已经过去了三天,而被救出的老人却谎称是自己爬进墓穴,担心民警追究儿子马某的责任。

办案的民警称,马某活埋母亲王某的墓坑深度距离地面约有两米,挖掘工作进行到一半时,民警就已经听到墓坑内还有动静。王某被救出后很快被民警抬上担架送往医院,“马某看到母亲还活着后,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反应。”

马某活埋母亲的事情,在当地迅速传开。事发后,当地流传马某“疯了”的说法,有人表示马某近期反常、比平时话少。5月8日,靖边警方经查证实,嫌疑人马某无精神病史,目前尚未接到家属提出给马某做精神疾病鉴定的要求。

目前,被害人王某生命体征平稳,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606679.jpg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 吴蔚律师

三问律师,故意杀人最高可判死刑

王阳明说:“善念发而知之,而充之;恶念发而知之,而遏之。”即发现心底萌生善念,就要积极培育它,使它生长、充盈;一旦生出恶念,也要及时遏止,绝不违背自己的良知。

像这样极端的恶性案件,在法治良好的现代社会中已然非常少见。然而,一旦发生类似有悖人伦的社会事件,极易给社会公众造成恶劣的影响。从法律层面来看,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更何况是自己的亲生母亲。该如何看待这起恶性事件呢?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吴蔚律师从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法律解读。

北青报:陕西男子马某活埋79岁亲生母亲的案件,男子的行为不仅灭绝人性,还有违人伦道德。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吴蔚律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马某将79岁瘫痪母亲拉到墓坑,并且用黄土封住墓坑的行为,是明显可以看出是马某想要杀死其母采取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马某的母亲瘫痪,本身就不具备行动能力。而马某将母亲扔到人迹罕至的墓坑中,即使马某没有采用黄土封住墓坑这种积极致其母亲死亡的行为,79岁的母亲也极可能会由于无法行动、地处位置偏僻,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此时马某的放任行为虽没有积极地追求,直接导致其母亲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死亡结果发生与否。马某的行为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马某母亲是否获救,不管马某杀人行为处于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此外,从警方披露看,马某是老人的大儿子,此前老人和二儿子居住,后转由马某照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因此,马某不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将会因为自己的行为丧失继承权。

北青报:据报道,5月5日,民警挖开墓穴口救出老人时,老人当时担心民警追究儿子马某的责任,就谎称是自己爬进墓穴的。身为母亲,即便被儿子活埋,也还在担心儿子,不想他被重判。那么,母亲的态度对马某的犯罪行为认定是否有影响?

吴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犯罪行为的认定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不受包括被害人态度在内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马某将79岁母亲拉到人迹罕至的墓坑进行“活埋”,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无论马某的母亲王某是否获救、马某的杀人行为处于预备、未遂、终止的哪个阶段,也无论马某的母亲对马某行为的态度如何,马某的行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立案侦查。

在这起恶性案件中,马某的母亲因被及时发现而得以获救,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是否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是否认罪、悔罪、被害人及家属对被告人是否表示谅解,均可以成为法官在酌定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因为马某的行为虽然严重违反了法律与道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是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方面,母亲对儿子马某的态度、马某犯罪未遂这一犯罪形态以及马某认罪、悔罪的态度,都会影响法院对马某判处刑罚的轻重。

北青报:马某自述称,是因为老人摔了一跤后丧失了自理能力,引发矛盾和不满。而且由于母亲经常大小便失禁致家里臭烘烘,给他造成较大心理压力。目前了解到,被埋母亲王某的家庭条件不好,家中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在靖边县,三儿子在甘肃,其中二儿子是低保户。那么老人后续的赡养问题该如何解决?

吴蔚律师:赡养不仅是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儿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也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根据警方披露,马某是母亲王某的大儿子,此前老人和二儿子居住,后转由大儿子照顾。所以,如果马某因故意杀人罪而进入监狱服刑期间,马某母亲的二儿子和三儿子仍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并承担对母亲的照料责任。但由于二儿子与三儿子不在同一个城市,如果母亲王某同意,二儿子和三儿子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负责监督协议的履行。

如果马某母亲因瘫痪,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那么,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马某母亲失能的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若因为马某母亲经济困难,二儿子是低保户无赡养能力、三儿子也确无赡养能力的话,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于马某母亲的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王静

编辑/王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