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火锅店回收使用地沟油 老板获刑7年赔偿440多万
成都商报 2020-04-23 20:48

不少四川人说:没有啥子坏心情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不过,如果是使用“地沟油”的火锅,就让人愤怒了!

4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店老板一审获刑7年,并判决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440多万元。

回收使用地沟油

网红火锅店被查

2014年10月,雷某在犍为县城开了一家名为古今天下的火锅店,一时间生意兴隆,食客盈门,成为人气爆棚的网红火锅店。然而,为了攫取暴利,雷某后来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9年1月,该店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14142锅,销售金额为447824元,超过万名消费者食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店老板获刑7年

被判赔44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46.2542万元,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雷某、李某甲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雷某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受当前疫情影响,被告人雷某、李某甲在看守所通过法院远程审理系统在线接受审判,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受审。据悉,该案是乐山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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