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依法组成由副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4月22日上午,该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驳回王存益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对王存益所犯抢劫罪的量刑,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王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持刀驾车伤人致3死11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与陈某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饮酒、娱乐,发生争执而磕破额头,随后被送回家中。
当晚18时许,王存益在家中发现自己额头有伤,顿生报复之念,遂到小区门口好又多超市购买两把水果刀至陈某家。见陈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陈某母亲胸部、背部,致其重伤。误以为已将陈某母亲杀死,王存益遂生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恶念,在小区门口抢劫车辆后,驾车到多个现场实施了撞击他人、持刀砍杀、抢开车辆、劫财丢弃、砍劈车辆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
一审被判死刑 不服上诉
法院依法审理后,以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存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存益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法庭根据检方申请当庭补充播放了部分重要视听资料,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存益犯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量刑适当,罚当其罪。在部分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方面,被告人在垛子岭隧道附近实施的劫财丢弃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定性不当,依法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组成部分,建议对一审判决中抢劫罪的量刑依法改判。
辩方认为,王存益没有杀害陈某母亲的故意,其捅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王存益驾驶所劫的第一辆轿车在道路上撞击骑电瓶车的被害人柯某某致其重型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存益作案时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影响,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
上诉人王存益因琐事纠纷,为泄愤报复而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所犯该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存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价值36700元的机动车,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原判认定王存益在垛子岭隧道口劫取价值56000元轿车和其他财物作为抢劫罪的定性不当,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性。原判认定其抢劫数额巨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被告人王存益在道路上驾车疯狂撞人,持刀随意砍杀群众、劫取、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存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王存益因琐事纠纷即持刀捅刺无辜的陈某母亲,以为陈某母亲已经死亡,出于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动机,在劫取车辆后至交通要道、超市及饭店门口等公共场所驾车冲撞、劫取财物、持刀砍劈、焚烧财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系列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导致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和大量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王存益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尚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王存益及其辩护人请求对王存益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对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判决驳回王存益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对王存益所犯抢劫罪的量刑,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王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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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