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江村市场偷卖野生动物续:两被告人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3-24 17:16

据广州白云区法院消息,3月24日上午,白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被告人信某、彭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七个月,并处罚金。

自2019年起,信某、彭某为非法牟利,在不具有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在江高镇某村及该村农贸市场,存储、销售野生动物。

2020年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在此情况下,信某、彭某还于上述场所存储、销售野生动物,并于1月29日被新闻媒体暗访曝光。

1月31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执法人员在上址内查获野生动物一批。经鉴定,被缴获的动物中,含滑鼠蛇78条、灰鼠蛇5条、舟山眼镜蛇18条、眼镜王蛇和孟加拉眼镜蛇10条、黑水鸡32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黑水鸡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经鉴定、统计,缴获的上述野生动物共价值59228元。

2月12日、16日,信某、彭某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此次庭审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模式,由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在审判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端参加庭审。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信某、彭某均表示认罪认罚。

白云法院认为,被告人信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存储、销售等方式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信某、彭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信某系主犯,且其在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社会公众恐慌,故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其罪责不相符,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同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涉案野生动物一批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信某、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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