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呼和浩特检察院官方网站1月9日消息,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该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发现公寓楼道内堆放有杂物,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及餐巾纸将杂物点燃后离开;之后,被告人赵某某返回现场观察火情,确认着火后再次离开。此后,因火势过大,致使正在乘坐电梯下楼的三名被害人被浓烟熏死,同时造成单元消防通道防火门、水井门等多处被烧毁,并致一侧电梯损坏无法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寓楼内实施放火行为,故意引起火灾,造成三名被害人被烟熏死、消防通道等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赵某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8种严重刑事犯罪罪名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放火罪赫然在列,可见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行为之恶劣。虽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考虑其行为导致的极其严重危害后果,法院未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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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