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征地补偿款56万余元 江西宁都一村官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2-20 12:40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20日消息,江西省宁都县有一名村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村委会保管的征地补偿款56.58万元。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宁都县洛口镇人民政府开始启动G236国道及S222省道征地工作,其中洛口镇洛口村也有部分土地在征地范围内。
2015年12月8日,宁都县洛口镇人民政府将洛口村的征地补偿款177.803万元下拨到洛口村委会,由洛口村委会代为管理及发放给相关被征地村民。因洛口村委会未开设银行账户,该征地补偿款打入了洛口村委会出纳(报账员)即被告人赖某个人农业银行的账户中。赖某在保管该征地补偿款中,除已发放的部分外,陆续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挪用于小产权房建设及个人日常开支等。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赖某挪用征地补偿款56.587243万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于2016年11月2日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赃款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挪用村委会管理的征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赖某有坦白情节,且已归还挪用款项,可从轻处罚。故综合被告人赖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一审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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