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漏洞怎么堵?
法制日报 2019-08-03 12:46

7月14日,浙江杭州警方发布警情通报,杭州市淳安县9岁女孩章子欣的遗体在宁波市象山县石浦海域海面被发现,令关注章子欣命运的无数网民痛心不已。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众媒时代,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也有网民认为,不法分子固然可恨,但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漏洞不容忽视。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儿童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对督促和帮助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一些规定,然而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分散,而且对措施的实施主体、程序等都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构建系统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呼唤已经启动7年之久的《儿童福利条例》尽快出台,填补儿童福利的立法空缺。

儿童悲剧频频发生 监护人须担负责任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因为脱离监护而遭受侵害,我国的民法总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除了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健康,还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不过,由于法律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近年来,侵害儿童基本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7月3日,有地方媒体报道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报道,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上海市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的女童事后向其母亲打电话哭诉,其母随即报警。据涉案女子周某向警方供述,该女童的母亲为其朋友。事发当天,周某谎称带女童去上海迪士尼玩,将该女童从江苏带至上海并入住酒店。当天王某对该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有网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固然可恨,但该女童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也不容忽视。

无独有偶。家住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青溪村的章子欣,常年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7月4日,家中2名租客梁某华、谢某芳谎称带章子欣赴上海当婚礼花童,但其并未按约定带回孩子。7月8日,梁某华、谢某芳2人被发现在宁波市东钱湖投湖自杀。7月13日下午,章子欣尸体被发现。

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极为有限,看似安全无虞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充满了太多隐患,其合法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更多地需要监护人负起责任、作出担当。

据相关专家介绍,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采取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理念。由于过分依赖家庭私权自治,而忽视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现实情况却是,家庭生活占据了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对其施暴的往往正是其父母”。

监护制度逐步完善 实现形式多种多样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是家庭责任的缺失。而现代社会的进步在于,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但儿童的健康成长却不能单纯依靠家庭,政府和社会也负有扶助、保障之责。

其实,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就出现了“监护权撤销”的法律概念,但全国剥夺监护权案件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屈指可数。业内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剥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很容易,谁来接力却是一个难题。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亲属监护外,还规定了组织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有专家告诉笔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父母所在单位担当未成年人监护人尚有可行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仅是劳动雇佣关系,再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已不切实际。同样,居委会和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既无专门经费也无专门人员,很难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倒可以成为合格的监护人,但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笼统,既没有规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条件,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导致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监护权撤销”的案件才慢慢多了起来。

日前,一起由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小芳(化名)的养母因长期殴打辱骂小芳,强迫小芳捡拾废品,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养母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上述判决正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即强调国家监护职责。“与民法通则相比,删去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而改为民政部门。此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资格,有利于民政部门发挥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兜底性监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只有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

专家建议,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民政部门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进行监护,民政部门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委托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

因此,有专家呼吁:“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但儿童的健康成长不能单纯依靠家庭,需要构建系统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同时,呼唤已经启动7年之久的《儿童福利条例》尽快出台,从根源上保障儿童福利。”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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