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小伙网恋出首付购房登记女方名下 分手后女方被判支付房屋补偿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8-01 11:53

8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深圳小伙陈志(化名)2016年9月在网上结识济南女子杨婷,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支付首付款34万余元在济南购置婚房,但因限购政策,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随后,男方还给女方转账彩礼、店租、房租、设备款、加盟费等共计21万余元。2017年8月,男方发现女方另有同居男友,双方争吵后解除婚约。随后,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补偿房屋升值钱款,返还彩礼、店租、房租等费用。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法院判决杨婷支付陈志一次性支付陈志房屋补偿款443132.38元,其他费用219900元、房屋价值鉴定费14065元,共计677097.38元,涉案房屋由杨婷居住使用,该房屋所取得的权益归其所有,剩余房贷747130.28元由杨婷偿还。

小伙出首付款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 分手后起诉索赔

深圳小伙陈志2016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了在济南的同龄女子杨婷,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2017年4月,陈志应女方要求,以结婚为目的,支付首付款在济南买了一套房,作为两人的婚房,但因济南的限购政策,该房屋登记在杨婷名下。2017年5月至7月,陈志给女方订婚彩礼现金7万元,应女方要求为其支付店租、房租、设备款、加盟费等,共计218760元。后经两人核实,陈志累计给女方转款56万余元。

2017年8月2日晚,陈志在微信上被杨婷拉黑,对方手机关机,陈志于8月9日晚抵达济南,发现杨婷已与另一男子同居数月,并多次去该男子父母家,还发现杨婷对其所称的工作单位并无杨婷此人。陈志认为,杨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其信任,占有其财物,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并支付房屋升值钱款,返还彩礼、店租、房租、设备费及加盟费等费用。

对此,杨婷辩称,房屋溢价对陈志产生的损失她不承担,购房款和其他费用她已经给其打了56万元的欠条,也在慢慢偿还,双方之间现只是借贷关系,其他一概不承担。

一审:女方被判支付房屋补偿款及彩礼等费用94万 女方不服上诉

2018年2月,山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陈志与杨婷通过网络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陈志以结婚为目的,分别于2017年4月7日、4月11日给杨婷转账1万元、32.5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杨婷于2017年6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房屋1套,该房屋已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登记所有人为杨婷,首付款343860元,房屋贷款77万元,总房款共计1113860元。截至2019年3月,该房屋已还贷款本金22869.72元,剩余房屋贷款金747130.28元未还,该房屋评估总值为1500196元,陈志又于2017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3日期间共转账给杨婷20余万元。双方分手后,杨婷写给陈志563760元的欠条1张,至今未还。双方恋爱期间曾同居。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陈志出资342860元,杨婷出资22869.72元,二人共出资366729.72元,应按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涉案房屋现价值扣除剩余贷款后还剩753065.72元,陈志应得706103.6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婷一次性支付陈志房屋补偿款706103.6元,其他费用219900元,房屋价值鉴定费14065元,共计940068.6元,涉案房屋由杨婷居住使用,该房屋所取得的权益归其所有,并偿还剩余房贷747130.28元。

杨婷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她在上诉状中表示,2017年8月,其与朋友去哈尔滨旅游,陈志以没有事先告诉他、没有及时接听电话为由,赶到济南,其本人接电话后也从外地赶回济南。回到家后发现家中防盗窗被撬开,陈志在其家中,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她在被陈志纠缠3天后无奈报警。两人在派出所核对后,杨婷共欠陈志563760元,出具欠条后两人解除婚约。

二审:纠正一审房屋补偿款计算错误 判女方支付67万余元

杨婷认为该案在其出具欠条后,由婚约财产纠纷转为债务纠纷,陈志起诉金额不应超过欠条金额。同时,杨婷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房产权属属于按份共有错误,该房屋由其单方购买,不存在其他任何共有人,购房期间,虽收到陈志343860元得购房款,但陈志没有参与购房,不应享有房屋产权资格,房屋由其一人贷款全额支付,贷款人和还贷人都是其本人,法院让其支付陈志房屋升值部分不合理。

陈志辩称,涉案房屋是两人的婚房,他应享有房屋升值款项。陈志表示,在他与杨婷认识期间,对方的名字、公司、在公司的职务均是假的,相处期间,女方多次借婚约让其转账,但女方另有同居男友,在与他订婚后还去过男友家。2017年7月,杨婷让其转账8万作为美容店加盟费,实则在北京和黑龙江旅游。他认为杨婷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骗婚、欺诈,本案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纠纷是否为民事案件,是否应该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还说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房产是杨婷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增值部分的分割是否正确,如不当,应如何计算;对于陈志给杨婷转账的219900元,扣除彩礼外的款项,杨婷是否应该返还。

对此,受理本案二审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陈志要求杨婷返还放宽及赔偿损失、彩礼等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无不当,陈志并未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诈骗为由已经立案的相关证据,对其主张移送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但陈志有权撤回本案起诉,行使其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救济权利。

关于本案案由,法院认为,杨婷开了56余万元的欠条后离开,陈志不得已保留欠条,双方存在款项交付事实,但无借贷的合意,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案由应为婚约财产纠纷。

对于涉案房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并无不当,杨婷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所有,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涉案房屋升值部分补偿款的计算,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对杨婷的出资只计算其偿还的本金21629.72元是错误的,也没有将杨婷承担的还贷利息算入购房成本。涉案房产的不动产升值率为1.2887[房屋现价值1500196/(交易价1113860+还贷利息50267.68)],陈强出资343860元,杨婷应支付的涉案房产补偿款为443132.38元。

对于219900元中除了彩礼68000元外的店租、房租、设备款、加盟费等其他费用,杨婷在二审审理中同意偿还,法院也给予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杨婷一次性支付陈志房屋补偿款443132.38元,其他费用219900元、鉴定费14065元,共计677097.38元,涉案房屋由杨婷居住使用,该房屋所取得的权益归其所有,剩余房贷747130.28元由杨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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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李涛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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