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酿事故 首例平台被判担责案二审开庭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6-25 18:40

一家三口乘坐顺风车时,因孩子下车开门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不幸身亡。

一审法院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外,认定司机及乘客应担责50%,死者自担20%责任,同时,“滴滴顺风车”运营平台也被判担责。

北青报记者获悉,此前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涉及顺风车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均无要求平台担责的判例,故该案成为首例网约车平台亦担责的案例。

因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6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一审丨 乘客开门撞死人 平台被判担责30%

2018年2月6日,陈某一家三口在北京动物园北门利用微信小程序中“滴滴出行”,预约了一辆顺风车前往神龙辛屯小区。司机尹某接到三人后,正常行驶到了通州区米拉广场,并将车停在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带上。

车刚刚停下,陈先生8岁的儿子便打开了车门。恰逢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驶来,撞上车门,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尹某违反规定停车,王某持C1驾照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上路,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小斌违反规定开车门。故认定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陈某儿子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家属将司机尹某、车主尹某某、乘客陈某一家、滴滴顺风车管理方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运达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顺风车平台在撮合顺风车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开启了机动车运行这个“危险源”,运达公司从本次顺风车订单中获取了6.9元信息服务费,享有了因顺风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且因顺风车司机需要通过提现来获得车费,故运达公司可以从沉淀在其支付平台的车费获取利息收入,获益巨大。同时,尹某利用他人的行驶证注册顺风车服务,不符合《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提供合乘的车辆需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规定。综上,运达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尹某和陈某一家承担50%赔偿责任,运达公司担责30%,王某自担20%责任。后运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审丨各方当事人均认为平台应担责

6月25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各方均不同意运达公司的免责主张。

庭上,运达公司辩称,其公司提供的顺风车服务,模式是司机乘客注册软件,司机把相关出行发在网上,双发匹配选择,即乘车人可以选择司机,司机也可以选择乘客。

运达公司认为,其作为居间信息服务,不是事故发生的危险源,也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所以与平台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王某家属则认为,运达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对驾驶员等情况负担审核义务,涉案车辆登记信息不真实,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陈某代表自己一家出庭,其认为自己选择滴滴出行是因为其作为中国最有名的网约车公司有保障,“如果对乘客没保障,那我还不如打黑车。” 

顺风车车主尹某在法庭上解释了,其作为顺风车主的服务模式,即使用软件发布行程,匹配顺路或同行的人,订单结束之后,滴滴平台会在扣除部分中间费后于24小时后把费用打到自身的账户上。他认为“运达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因为滴滴顺风车平台收取了费用就应该有责任去管理车辆。”该案未当庭宣判。

争议丨焦点集中顺风车平台是否营运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顺风车”概念,曾经只是“搭便车”和“公益”的范畴,直到网约车平台的出现。

网约车平台的出现,这一方面快速实现了人们出行方式的“颠覆性创新”;但另一方面也被指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效应,其通过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搭乘顺风车”这一活动广泛展开,可能出现大量潜在风险。

北京三中院承办法官告诉北青报记者,2018年两起顺风车血案后,对于顺风车平台责任问题已经引发了广泛关注,但是法学界目前仍未达成广泛共识。

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争议主要在两大方面。

1. 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否系营运行为,认识不一。

有观点认为,顺风车平台收取的费用明显低于盈利性收费标准,顺风车主通过平台搭乘乘客的行为系在上下班途中为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平台和顺风车主均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营运行为,因此,平台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平台享有拼车费用的定价权、坐拥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优势,且平台通过拼车双方的登录、使用能获得较大的访问量,并可以此获得风险投资、广告费等收益,因此,提供顺风车服务,平台具有营利性,其应当在事故中承担自己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2.顺风车平台对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认识不一。

有观点认为,顺风车平台仅对其内部法律关系承担责任,即当乘客作为消费者受到伤害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受侵害人乘客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顺风车平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外部相对方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顺风车平台对于外部法律关系亦应承担责任,车主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时,车主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平台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过错时,与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实习生 石悦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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