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中标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的招标项目,然后索要好处费,该图书馆原馆长赖某因犯受贿罪获刑。4月26日,北青报记者获悉,赖某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是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赖某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图书馆馆长,全面主持并负责图书馆工作;2017年1月担任党支部书记。据指控,2015年至2017年,赖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邵某、刘某、郑某、杨某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
一审海淀法院认为,赖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以赖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在案扣押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书储值卡十张予以没收;向赖某追缴赃款人民币263万余元予以没收。
后赖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只收到邵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及郑某给予的购书卡,并未收取过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财物,且其只是收受贿赂,并没有索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主动向邵某、杨某、刘某、郑某索取贿赂,并承诺提供帮助,在第一起受贿事实中,赖某在会上安排甲公司提前参与撰写海淀区图书馆旧馆的初步设计方案,导致技术参数和标准存在严重倾向性,在其他投标单位对招标方案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开标,而新馆的招标方案与旧馆一脉相承,该公司在两次投标过程中均顺利中标,且评分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足以说明该公司获取了竞争优势。
在第二起受贿事实中,赖某主动提醒宁波某公司负责人杨某注意招标时间,而宁波某公司不同意支付赖某好处费的要求,错过标书发售时间,最终未能参与投标。
在第三起受贿事实中,赖某明知乙公司总经理刘某代为支付三家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存在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
在第四起受贿事实中,海淀区图书馆与中关村图书大厦签订意向性合同,赖某有权在图书采购中自主决定采购价格,而郑某办理储值卡的金额恰恰与购书款折扣额挂钩。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赖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方谋取利益,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及图书采购工作的公正性,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