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遇害案凶手父母被判赔后上诉 被害人父母也将上诉
澎湃新闻 2019-03-05 15:15

郑州空姐遇害案民事赔偿事宜持续推进。针对法院一审判决滴滴顺风车司机父母向遇害空姐父母赔偿62万元,3月4日,记者从双方获悉,刘振华父母已提起上诉,李明珠父母也表示将上诉。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月18日作出的(2018)豫019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军和宋某某在刘振华自杀后继承了刘振华的财产,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即李明珠父母)因李明珠遇害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668986万元。

一审判决书指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军曾与村民假签协议称已将刘振华的两套安置房以30万的价格贱卖用于日常花销,后被认定系虚构卖房隐匿财产。对此,刘某军表示,为还债才说谎。

3月4日, 记者从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振华父亲刘某军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王朋勇处获悉,刘某军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认为法院一审判决他和妻子向遇害空姐李明珠父母赔偿62万,此判决未对事实查明清楚,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刘某军在上诉书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军、宋某某在刘振华自杀后继承了豫A82RU5号越野车及120平方米安置房等财产。但是刘振华的拆迁安置面积,只有其按人分配的60平方米,而不是120平方米。

上诉书称,2013年上诉人刘某军与新郑市郑港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上诉人刘某军、宋某某、刘振华一家三口人按照拆迁政策,每人分得拆迁安置面积60平方米,因上诉人刘某军、宋某某仅生育刘振华一子,根据现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至此,上诉人家庭三口人合计补偿240平方米。

上诉书指出,现上诉人仍居住在郑港办事处崔庄建立的临时安置区内,拆迁补偿协议中所分配的安置房并未建成也并未进行办理房产证等事宜,真正属于刘振华财产的只有按人分配的60平方米安置房份额。对于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奖励的60平方米安置房,是政府对于选择只生育一个孩子父母的奖励,该奖励的60平方米安置房,应当归上诉人刘某军、宋某某共同所有。

刘某军在上诉书中称,一审法院未对事实查明清楚,直接认定刘振华名下120平方米房子,并认定上诉人继承刘振华120平方米安置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维护法律的公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月4日,遇害空姐李明珠父母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徐静也向记者表示,李明珠父母也决定上诉。

文/段彦超 李御任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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