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酒后身亡,厦门法院判酒友需担责
厦门日报 2019-01-29 13:30

欢聚时刻,亲朋好友难免把酒言欢,也因此引出酒误人命、乐极生悲的事情来。因喝酒致死,共同饮酒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何判断共同饮酒人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春节将近,海沧法院发布了两起因醉酒引发人命的案件,并作出提醒。

案例1 酒后骑车摔倒身亡 酒友承担责任

2017年5月4日,颜某、崔某、刘某、丁某、怀某(均为化名)五位好友相聚在小饭馆吃饭。朋友相聚,酒足饭饱后大家还未尽兴,颜某见时间还早,便提出要请大伙儿去海沧一家KTV唱歌。

KTV里,五个人推杯换盏直至晚上11点左右,崔某和刘某先行离开,剩下三人喝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才结束。“当时他让人觉得很清醒,走路也没有歪斜,我没有看出他喝醉了。”怀某说,自己因为和颜某家住同一个方向,所以两人一前一后骑着电瓶车同行。

当颜某骑行到一个红绿灯路口时,车子刮碰道路中间绿化带后摔倒,怀某见状赶紧下车。“他当时像是睡着了一样在打呼噜,我以为他睡着了,也扶他不起来,就赶紧打他舅舅的电话。”怀某说,随后颜某家人赶到现场,一起架着颜某上了三轮车,要将他送回家,他并没有看到颜某在流血。

回家途中,颜某家人发现颜某情况异常,立即拨打120救护,并送往医院抢救。颜某头部因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于凌晨3点半死亡。颜某父母悲痛万分,将崔某、刘某、丁某、怀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在KTV饮酒娱乐结束后,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在此情形下,丁某、怀某应当预见其骑车离开可能发生危险,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劝阻,避免危险发生,两人对颜某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颜某也应视自身的情况控制饮酒数量,避免因过量饮酒发生危险,其在醉酒的情况下骑车回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崔某、刘某在共同饮酒结束前已先行离开,两人对颜某酒后骑车离开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判处颜某承担事故90%的民事责任;丁某、怀某分别承担5%的民事责任,各承担赔偿金48067.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崔某、刘某自愿各补偿颜某家属20000元。

案例2 男子醉酒猝死 三同事要赔12万多

2017年10月10日,老李(化名)与三名同事小吴、小王和小周一起来到厦门与某公司商谈项目。

四人下榻海沧某酒店,老李与小吴同住一间,小王与小周则住在隔壁。当晚,某公司的负责人阿强和大刘设宴款待了老李一行人。饭桌上觥筹交错,红酒、白酒、啤酒齐上阵,每个人均有饮酒。

次日凌晨1点,同屋小吴发现老李情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后,老李被确认死亡,死亡原因为饮酒后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但老李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根据案发后几名在场者笔录可知在当晚的宴席中,并不存在互相劝酒、灌酒的情形,故其余在场人员在与老李饮酒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

老李与同事共同回到酒店休息后,已经呈现明显的醉酒状态,小吴、小王和小周作为老李的同事、同行人员,应对老李的身体状况、酒量有一定了解,在老李明显出现醉酒反应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老李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照顾,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休息,导致老李死亡后果的发生,故三人对老李饮酒后猝死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处小吴、小王、小周向老李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310.8元。

法官提醒

喝酒发生四种情况 酒友需担法律责任

海沧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以下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当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未劝阻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饮酒者要驾车,同伴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编辑/白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