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化姓)以14160元购买了由大海公司(化名)提供的高考英语、政治课程辅导。后李女士以课程内容与宣传承诺不相符,未达到学习效果为由提出退款要求被拒。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服务费13960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诉称,其以14160元购买了大海公司的高考英语、政治课程辅导并签署合同。其儿子试学后,发现课程内容与宣传承诺不相符,未达到预期效果。大海公司存在诱导消费、夸大宣传等行为,且从未明确告知退费要求,课程质量差,服务也未像宣传时尽职尽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李女士提出退款要求被拒,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培训服务费13960元。
大海公司答辩称,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解除情形。公司已依约交付全部课程,李女士之子已经观看部分课程,课程有效期已届满,课程学习效果还需要孩子发挥主观能动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李女士花14160元购买涉案培训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6月。该课程一次性交付,开通后无法退还。
双方证据显示,李女士购买课程所付定金200元已经退还。李女士之子已经观看部分政治、英语课程,但双方对已观看课程比例有异议。2024年11月,李女士通过微信向大海公司的徐老师(化姓)要求退费,被明确拒绝。大海公司提供的后台卡密管理截图证明,其向李女士出售的课程(总量设有上限)一旦售出即无法转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以未达到实际效果、存在夸大宣传为由要求退费,但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未达到课程效果等作为合同解除情形。现有证据显示,大海公司已完成课程交付的主合同义务,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关于夸大宣传问题,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海公司交付课程与双方合意课程存在严重不符的情形,大海公司答辩称课程学习效果需要基于学员主观能动性的合理意见部分,法院予以采信。现合同因服务期届满已经实际终止,李女士虽然发送了解除通知,但其不享有解除权,故法院对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已享有课程使用权利,涉案课程出售后无法转售,在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返还服务费的情形下,李女士的退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贺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