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信用修复规则,增加便民利企创新举措,《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25日正式实施。12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荆琼华介绍,相比较2021年7月制定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办法》将修复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抽查检查与破产重整;修复流程提速,公示期与办理时限双缩短。为失信企业提供“重生”机会,助力企业重塑信用,轻装上阵。
新举措支持经营主体信用修复
荆琼华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不断推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同时大力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水平。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实现了“统一入口、异地修复”。指导各地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选取部分地区试点探索“三书同达”“掌上办”“并联修复”等工作,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提供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修复4416万户经营主体,助力重塑良好信用。
《办法》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修复范围,同时将破产重整企业纳入信用修复范围。企业破产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种不良信用记录,难以顺利开展破产重整。《办法》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破产重整企业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就可以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
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
《办法》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了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
其中,轻微违法失信包括仅受警告、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可不公示或仅公示3个月。一般违法失信对应最基础的监管要求,公示期范围明确为3个月至1年。严重违法失信,比如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被处以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重大处罚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等,最短公示1年,最长可达3年。
进一步缩短公示期和办理时限
《办法》将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的效率。
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和信息查询披露。《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同时,《办法》强化了对第三方社会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另外,我们还建立信用修复领域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允许相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相关信用修复记录,这也是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在信用修复领域的实施运用。”
实现与其他信用监管制度统一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表示,新出台的《办法》对现行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与优化,旨在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清晰、统一、高效的信用修复指引。
此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中均已有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新出台的《办法》将不同类型经营主体、不同性质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条件、范围和时限进行整合,作出了专门规定。为了确保总局规章之间的协调、衔接,对现行规章中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统一修改。
针对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程序,新规整合了原分散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相关办法中的修复条件,统一设置为一条规定,并明确移出程序全面依照《办法》执行,为社会公众与企业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南。
为保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则的完整性,从停止公示的角度,依照《办法》关于轻微、一般、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明确不同类别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条件等一般规则。同时,明确对该规章未做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条件和程序等,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新规统一将“较低数额罚款”界定为:对经营主体处5万元以下、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且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这一标准的明确,有助于消除地区执行差异,提升执法公平性与透明度。
全国统一平台上线 信用修复实现一键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副主任熊文介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已于今年3月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修复服务迈入规范化、便捷化新阶段。该平台为经营主体提供统一的信用修复入口,实现“一键查询失信信息、一键申请信用修复”,大幅提升了企业重塑信用的便利度。
新上线的统一平台整合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入口,经营主体可通过该平台实时查询名下违法失信记录,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并下载标准化修复文书。这一举措彻底改变了以往企业需向不同监管部门分别申请、流程繁杂的局面,真正实现了“一网通办、一站解决”。
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办法》,平台将启动全面信息化改造。针对新规中增加的抽查检查结果修复、关联修复、破产重整期间临时修复等新功能,总局已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系统升级,确保新规顺利落地,让企业享受更规范、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
目前,国家已建立起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信息共享、措施联动,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尽管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了纠错渠道,但修复过程耗时费力,在成功修复前,所有负面影响仍将持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刘忠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