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开展网络交易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电子商务、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截至10月底,全系统共查办各类网络交易案件4700余件。“双十一”期间,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不法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融托(北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亮证亮照和未提供评价途径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对融托(北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电子商务平台“融托优选”的平台经营者,自平台上线以来至2024年5月期间未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未为消费者设置评价途径,构成未亮证亮照、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未为消费者设置评价途径的行为既剥夺了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权利,也剥夺了其他消费者全面了解商品情况和质优价廉的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的权利。
通过本案的查处,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
北京穿啥都好看服装有限公司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穿啥都好看服装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商品名称涉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某平台线上销售“我想泡”系列咖啡,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了“我想当皇帝”“我想泡XX(明星)”等字样,且在咖啡的表面放置明星艺人的棉花糖头像,上述产品名称以店内二维码扫码电子菜单以及某平台线上菜单形式呈现,构成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主体营销用语应当注重使用场景及受众对象,不应以牺牲对他人及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尊重为代价。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追求独特性和个性化,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看似幽默独特实际隐含了色情、低俗的内容,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执法机关通过打击上述“无底线营销”行为,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
案例三
北京畅享人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快递空包单号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畅享人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快递空包单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为了提高礼品卡、提货卡等商品销量和用户评价,将自空包网站非法获取的快递空包单号投入网店经营,共计使用4303个快递空包单号,累计虚构16666件商品的销售量,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销售数量、用户评价等信息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消费的重要参考因素,“刷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电商平台公平交易规则,扰乱了网络交易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有效打击了“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案例四
北京泽莹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平谷区、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违法线索对北京泽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印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平谷+图形”证明商标及“GI中国地理标志”等标识的大桃包装箱,其行为构成商业混淆。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平谷大桃是北京市同时拥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农副产品。
本案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轻微等因素予以从轻处罚,既体现了严格公正执法,又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权保护知识,起到维护首都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形象的效果。
案例五
北京吉象万合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吉象万合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运营“讲真”手机短视频剪辑“0元5天手机剪辑线上训练营”客户微信群运营过程中,在群中发布“老师带你第一视角逛讲真集团总部”“老师抖音账号总收益69万多一点”的视频,实际不存在“讲真集团总部”,账号也非老师本人账号。此外,当事人发布的“宝妈月平均挣5-6w”“老太太11月份收入过万”等视频无法提供真实出处。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经营者采用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虚假宣传的方式开展营销并进行卖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净化了成人教培市场环境。同时,此案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审慎选择线上课程,切忌高薪诱惑。
案例六
北京文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文物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对北京文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共举办两次拍卖会,拍卖会涉及的全部拍卖标的均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标的审核,即所有参展品均为普通艺术品。但当事人为提高成交率,在其自设网站的拍品名称中使用“乾隆款”“雍正款”“永乐款”“宣德款”“嘉靖款”“官窑”等内容,在其宣传画册书中使用“康熙御制”“徐悲鸿”“李可染”“张大千”等标注拍卖标的信息,构成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富足,竞买收藏艺术品在一般大众的生活中已不鲜见。虽然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需要自己对拍卖标的作出判断并自行承担后果,但本案当事人的这种宣传行为会干扰竞拍人的判断,致使竞拍人作出错误的决定。
本案的查办打击了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了竞买人的知情权,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
案例七
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推广“3天零基础风水实战课”的广告中发布“趋吉避凶、化解厄运”“一起趋吉避凶,改变人生运势”等内容,构成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推广课程时人为设定、使用没有科学依据的场景和用语,宣传家居环境与健康、事业、财富有必然联系,并以破解、避险、转运等方式驱凶避害达到所需要的美好期望来推销商品,混淆公众思想认识和价值观。
通过查处此类违法案件,警示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净化了网络环境。
案例八
北京孔商经济文化发展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线索,对北京孔商经济文化发展中心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2月至5月期间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举杯,中国!一带一路特供酒、中国白、文化传承,酱香典范、一带一路特供酒(酱香型)53°茅台”等内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虚构“一带一路特供酒”发布广告来吸引顾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执法机关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铲除“特供酒”滋生蔓延土壤,助力市场经济良性健康发展。
案例九
黄某未经登记通过微信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黄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从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处理)处购买“减肥药”,自己服用见效后通过微信代发货方式销售含麻黄碱成分“韩国处方减肥药”3次,涉案货值金额8400元,违法所得6000元,构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万元。因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缴至公安机关,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要警惕“美丽的陷阱”,崇尚科学健身,不可盲目相信来源不明的减肥产品。
在本案中,执法机关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为首次违法,且自身也服用了涉案产品、影响范围小、主观恶性小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也告诫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切忌经营、购买、使用来源不明的商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十
范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违法线索,对范某某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主犯杨某(已判处刑罚)通过某平台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冒“迪士尼”注册商标的玩偶、挂件等商品,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其具有坦白、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1.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行刑衔接,对网上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开展全链条打击,进而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抵制低价诱惑,合理选择消费途径,避免上当受骗。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