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市应退得更平稳
​经济日报 2024-08-15 09:00

近日,*ST亚星宣布计划主动退市,并由其控股股东潍柴扬州向其他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引起市场关注。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主动退市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等因素作出的战略抉择,在成熟市场较为常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管部门不断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支持市场化的退市方式,选择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也有所增加。

相较于被动强制退市,在遭遇经营困难、面临强制退市预期较大时,企业主动退出,不失为一种更优解,既可以更好化解退市过程中各方利益冲突,“退得下”的同时实现“退得稳”,也有助于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建设。

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当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留在A股市场已不具备再融资能力时,勉力“保壳”、维持上市地位只会对公司长期发展造成拖累,退市反而有利于简化公司管理结构,降低合规成本,提升决策效率,为公司重新进行战略规划、寻找新的发展机遇提供缓冲空间。

根据相关规则,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应当提供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专项保护。为赢得更多股东对退市的支持,大部分公司选择了以溢价回购的方式,将现金选择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中小股东。例如,*ST亚星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6.42元/股,较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溢价9.93%。虽然这并不能全然弥补高价买入股票的投资者的亏空,但和被动退市可能导致的血本无归相比,上市公司“溢价”买单,至少减少了一部分损失。

从实践情况看,主动退市制度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案例不多,在具体操作环节仍存在一些争议,需用更清晰的规则、更有力的监管,让上市公司主动退出时退得更平稳,保护好背后成千上万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现行规则尚未对现金选择权的定价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实践中,主要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控股股东自行决定,中小股东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有必要加快落实中小股东议价权,以更好平衡企业发展与投资者权益。

再如,相较强制退市,主动退市没有过多硬性门槛要求,有投资者担忧,个别上市公司或会借此圈钱套利,在巨额融资或高位减持套现后,于股价低位推动公司主动退市,实现完美收割。并且,按照现行规则,主动退市公司可随时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而强制退市公司要想重新上市则受多方面约束,尤其是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如何防止上市公司借主动退市来规避监管、随意进出市场圈钱,还需要更精细的制度设计,以确保好的制度得到好的实施效果。 (李华林)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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