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法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应定期对员工是否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19 15:29

3月19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近三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通报该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举措及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现场了解到,在近三年昌平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位居前五位。

审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101件 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比超过半数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世军介绍,2021年至2023年,该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共1774件,其中刑事案件127件、民事案件1647件。2021年至2023年,该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件,对34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审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101件,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比超过半数。

据介绍,在近三年昌平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位居前五位,占比共达62%。在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类案件中,冲动型、偶发性的个人单独犯罪为主。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年龄集中在16至17周岁,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初中及以下。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犯罪类型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但值得关注的是,性侵案件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相当比重,且多为熟人作案。学校及培训机构教职工、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员等通过熟人身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时间跨度长,且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有所上升,被害人在诱导下“自愿”情形增加。低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性教育缺失和家庭监护不力是主要原因。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世军表示,该院聚焦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零容忍”。同时,开创“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全面保护”的立体化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积极探索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等特色机制,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打造“一阵地、一平台、多点面”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体系。

教练猥亵、隔空猥亵12岁女学员 获刑后还被终生禁业

庭审中,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负责人欧春光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则某培训中心教练猥亵、隔空猥亵未成年女学员的案例。

据了解,韩某是某培训中心教练,因工作关系结识了12岁的女性学员小雨。暑假期间,韩某在其车内对小雨实施猥亵,后又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小雨发送隐私部位照片等方式实施“隔空猥亵”。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昌平法院。

欧春光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遇到性侵害中的“自愿”表达与成年人的自主意志存在本质区别,无论以何种方式诱惑儿童“自愿”“主动”通过网络平台向行为人发送隐私部位图片、视频的,均不能阻却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被害人小雨年仅12周岁,韩某作为培训机构教练,系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对未成年学员实施性侵害行为,应予从严处罚,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判决终身禁止韩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时 应当向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相应违法犯罪记录

据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而关于终身禁业,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责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欧春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为贯彻落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7岁辍学未成年公园猥亵10岁女童获刑 法院向其父亲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17岁的闻某在某公园对共同玩耍的10岁女童产生好奇心,对其实施猥亵,后闻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闻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昌平法院。庭审中,闻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闻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严惩治。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闻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闻某父母离异,其由父亲抚养,离婚后母亲去外地打工。父亲对闻某的管教方式较为简单严厉,家庭教育方面存在欠缺。闻某初中阶段便辍学在家,法律意识薄弱,与异性交往缺乏边界感。该案中,闻某基于好奇心驱使,对自身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自我控制能力较弱,以致触犯法律。

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闻某与其母亲连线,并转交母亲的亲笔信。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缺位情况,法院向闻某父亲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于闻某刑满释放前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平日里加强对孩子的陪伴,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帮助闻某继续接受教育,建立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法院邀请社会工作事务所工作人员分别对闻某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提出了帮教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被害人家长也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

欧春光介绍,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开展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类案件有所上升 但当事人往往诉讼能力不足

“我们家孩子在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摔伤,就应该幼儿园承担责任!”“现场保护措施齐全,还有老师看护,孩子受伤主要原因不在我们。”3月19日,在北京昌平法院少年法庭,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6岁的小琪在幼儿园看电影时被绊倒造成骨折,小琪及其父母要求幼儿园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8万余元。

后孩子父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介绍,昌平法院三年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647件,其中抚养、探望类纠纷占比四成,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关联诉讼的比例较高。此外,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类案件有所上升,受伤未成年人大部分为中小学生。

殷世军介绍,近三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类案件中,发生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逐年增多。受伤未成年人大部分为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监护人通常主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家校矛盾较为突出,但当事人对于举证责任、诉讼主体的认识不够准确,诉讼能力不足。

实习生 金晶 余多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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