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妻子泄密!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被罚
证券时报网 2024-01-03 09:36

近日,山西证监局发布了一份泄露内幕信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的林某,列席鞍钢集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获悉鞍钢集团拟重组凌钢集团的相关事项,该事项属于内幕消息。鞍钢集团在一次会议上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严守保密纪律,增强敏感意识,不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否则将涉嫌内幕交易。林某列席本次会议。

但2022年2月底、3月初,林某还是将上述信息告知了其妻子。山西证监局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林某被处以50万元罚款。

鞍钢重组凌钢重要时间线

为提升行业竞争力,鞍钢集团一直致力于区域内钢铁企业重组。2021年1月20日,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带队赴朝阳市,就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与朝阳市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

2021年3月18日,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列席鞍钢集团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凌钢,戴某浩去见了朝阳书记,凌钢董事长对重组不持异议。”

2021年9月23日,就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副总经理王某栋、战略部总经理王某等进行讨论和部署。

2021年9月25日,鞍钢集团总经理戴某浩带队拜访朝阳市委,沟通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相关事宜。朝阳市委表示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支持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

2021年12月,就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并配合辽宁省国资委起草关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相关报告。

2022年2月11日,辽宁省国资委向辽宁省政府报送《关于鞍钢集团市场化重组凌钢集团论证分析情况报告》。

2022年2月12日,辽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支持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批示,并向鞍钢集团进行传达。

2022年2月16日,围绕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项,鞍钢集团召开会议,对收购原则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省里支持重组凌钢集团,将在2月17日组织开会研究,同时,会议以开会日期确定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为216项目。

2022年2月17日,辽宁省副省长在朝阳市主持召开会议,辽宁省国资委、朝阳市政府、鞍钢集团、凌钢集团等单位参会,与会单位均表示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积极推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工作。

2022年2月21日,凌钢集团召开会议通报省委省政府关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事宜的工作部署,并强调保密工作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

2022年4月5日,鞍钢集团形成《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初步方案》,提出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的初步方案,即朝阳市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56%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完成后,鞍钢集团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朝阳市持有凌钢集团不低于34%股权。

强调“不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2022年4月27日,鞍钢集团召开2022年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启动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216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报告,确定朝阳市将其持有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

同时,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严守保密纪律,增强敏感意识,不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否则将涉嫌内幕交易。林某列席本次会议。

2022年6月22日,凌钢集团向凌钢股份出具《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战略重组事项的函》称,凌钢集团于2022年6月22日接到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战略重组事项的通知》,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可能导致凌钢集团控制权发生变更。

2022年6月23日,凌钢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战略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凌钢股份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凌钢集团通知,获悉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事项,可能导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山西证监局表示,朝阳市拟将其持有的凌钢集团51%以上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可能变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3月18日,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于不晚于2021年3月18日实际知悉上述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总工程师泄露内幕信息

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3月25日办理婚姻登记,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2月底、3月初,林某将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信息告知张某。张某不属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项目成员,未实际参与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项目具体工作。

山西证监局认为,林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林某处以50万元罚款。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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