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俱乐部豪车受损,保险为何不赔?家用法拉利车出租后改变了使用性质
扬子晚报 2023-05-05 12:33

去年4月,南京一辆价值数百万元的豪华跑车撞上停车场道闸,造成22万余元的损失。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将其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辩称,车主将这辆跑车提供给超跑租赁俱乐部出租,改变了使用性质,属于免赔范畴。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跑车撞上道闸,损失22万元引发保险官司

2022年4月的一天,南京市浦口区某小区停车场发生一起单方事故。李伟驾驶一辆法拉利跑车因操作不当,与停车场道闸发生碰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该车左前门、左前叶子板及右侧围受损。因为这辆跑车原本价格不菲,所以车损达到了22万余元。

这起事故本身并不复杂,但由此引发的保险理赔却出现了波折。事后,面对车主王芳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开出了拒赔通知书,表示根据约定,该车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公司不能给与赔付。因为就保险理赔事宜协商未果,王芳将保险公司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损及评估费合计22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这辆跑车是王芳租出去的。在答辩状中,保险公司称,王芳所有的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变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地增加情形,且未及时通知原告保险公司。现其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车辆损失于法无据。

是借车还是租车?法院认定使用性质被改变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作为证据。

这份笔录显示,面对保险公司稽查组的询问,李伟称这辆跑车是从朋友吴斌那里租来的,并称自己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了2000元。当被询问当时吴斌是否告知跑车的来源时,李伟表示,当时吴斌告诉他车辆是从某超跑租赁俱乐部租过来的。保险公司因此认为,王芳将该车通过超跑租赁俱乐部出租平台专门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属于租赁范畴。而从案件车辆的保单中可以看出,机动车使用性质写明为家庭自用,王芳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但王芳对此确有不同的说法。王芳称,自己购买这辆跑车的目的为自用,自己与超跑租赁俱乐部并无关系,与吴斌是朋友关系。她还称,李伟是向吴斌借车而非租车,两人未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查明,李伟在保险公司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吴斌告诉他该车是从超跑租赁俱乐部租来的,需要小心驾驶。他还称事故发生后其联系吴斌未果,于是联系超跑租赁俱乐部,那里的工作人员将事故车辆开走。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已完成该车辆交由俱乐部用于向不特定用户租赁的初步举证责任,而王芳就李伟“借车”行为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租赁合同并非要式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

因此,法院认定这辆跑车的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变更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

法院:出租后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超出保险人可预见范围

那么,这辆跑车使用性质的改变是否就导致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呢?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该案的判决结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表示,王芳将这辆跑车交付超跑租赁俱乐部出租,吴斌租赁后又转租给李伟,庭审中王芳的陈述表明其对李伟真实身份情况并不清楚,“原告对自有车辆的管理、维护、风险管控的能力均被削弱,足以导致该车辆危险概率的提高。”

法院还认为,投保单在机动车使用性质一栏中,将家庭自用与出租/租赁做了明确区分,相应的保费计算标准也不同。王芳将车辆出租给超跑租赁俱乐部,该俱乐部向不特定人员出租车辆的行为,客观上大幅提高了车辆的出行频率、扩大了出行范围,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险的概率也相应大幅提高,导致被告方所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了双方按家庭自用的用途所确定保费、风险的承受范围。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该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已经超出了保险人可预见的范围。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客观上造成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超过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风险承受范围,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保险人依法免责的情形;被告保险条款对该免责事项亦作出明确约定,并向投保人作了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有理由予以拒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江北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芳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王芳提起上诉,该案二审预计将于近期开庭。

“对于车辆而言,不同的使用性质产生的事故风险是不一样的。家庭自用风险显然要小于商业性使用,这些仅凭生活常识经验即可验证,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此更是有相应的数据支撑。”该案被告代理律师所在团队负责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保险机构对于车辆家庭自用和商业性使用收取不同的保费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根据免责条款拒赔并获得法院支持,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相关阅读
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为何不理赔 法院:改变车辆用途须及时告知
法治日报 2024-10-09
利用豪车租赁与二手车时间差 男子诈骗35万元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05
男子开无牌法拉利跑车被交警拦截弃车就跑 交警:驾驶人此前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05
车被撞维修期间租宝马上下班并要求事故责任者承担费用 法院:租高档车不符合合理要求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22
这些豪车为何“事故”频发?起底车险诈骗
新华社 2024-04-25
这些豪车为何“事故”频发?——起底车险诈骗
新华社 2024-04-24
汽车受损 住房跑水……暴雨过后谁为财产损失“买单”?
工人日报 2023-08-10
快递被泡,车辆受损……怎么办?房山法官来支招儿
北京房山 2023-08-07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