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领域立法逐步加快,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与数字领域涉外法治相关的立法成果不断涌现。同时,我国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正处于初步构建阶段,已有立法多属基础性的制度构建,原则性、倡导性规范较多,相关司法体系与执法体系的对应性、适应性、有效性均有不足。在当前涉外数字贸易规则竞争与网络安全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应树立系统化思维,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数据在全球范围内跨境流动已呈常态化趋势。而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的数据基本处于“裸奔”状态,威胁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数字主权之争,成为大国博弈的新领域。
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构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的进程中,需要推进涉外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
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也是实现涉外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体现。数字化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应用所构建的立体、折叠、交互式的网络数据信息沟通架构,使得涉外数据收集与利用更便利、隐蔽性更强,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我国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竞争与网络安全竞争的必然选择。各国因政治、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原因,对数字领域的安全标准与要求存在差异,伴随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与网络安全竞争愈加凸显。对此,我国需要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积极应对全球化、区域化数字贸易国际规则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
数字领域涉外立法要先行规划、有序推进
充分运用好“大块头”“小快灵”的不同立法方式,积极回应数字领域涉外立法的现实需要。首先,规划构建由涉外数据信息赋权、涉外数据流动、涉外数据监管三大基础板块构成的法治体系;其次,针对已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缺乏数据信息赋权制度规范的情况,规划制定各种主体涉外数据信息赋权与保护的统一的数据信息保护法。针对电子商务法仅规范数字订购贸易经营活动,未调整数据贸易的情况,规划制定调整数据贸易的跨境数据流动法。针对涉外数据治理与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规划制定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增强涉外数据立法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
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治理体系的探索。一方面,参与国际性、区域性数字领域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就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收、数字贸易准入和结算、数字财产保护等关键性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以国际、区域合作成果推进国内相关立法的衔接与完善;另一方面,通过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数字治理方案,守正创新,探索可供移植的中国示范规则及解释,推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双边、区域和多边谈判,强化国内法治在构建全球数字经济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与作用,增强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一体推进数字领域涉外司法执法体系建设
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在立法先行的基础上,司法、执法多环节合力善治,一体推进。在司法方面,应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构建数字主权下的跨境数据司法协助机制,强化数字经济司法保护。推动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区块链智能合约、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跨境贸易司法解纷平台的创新应用,深度解构涉外数字纠纷化解的痛点难点堵点,打造国际认可度高、接受度广泛的涉外诉讼程序机制。妥善处理数字领域与他国及其公民之间的纠纷,不断提升司法人员在数字领域涉外争议解决中的司法审判能力,强化涉算法、平台、数字身份等新型数字法律关系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以裁判明晰数字产业权利义务边界。
在执法方面,应保证我国缔结的数字领域相关国际法与涉外法的严格执行,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数字实体法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积极寻求数字产业协作和信息维护执法协作,促进数字领域法律的有效实施。灵活运用数字贸易“朋友圈”融入全球数字治理合作网络,与立场相似、理念相近国家积极开展双边、多边谈判,建立数据主权下的跨境数据执法合作机制“示范区”,提升我国数字涉外执法领域话语权。
数字领域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除立法、司法、执法环节外,还需要做好守法环节与法治人才队伍等协调建设工作。只有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方能逐步走向完善。
文/杨松 程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