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 | 伙同亲弟建老鼠仓长达5年 这位基金经理任职年化回报仅2.42%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9-13 19:04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挂出的一份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诺安基金”)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邹某(化名),进而指使邹某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

此外,为谋求在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邹翔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5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等,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两人违法所得约2355.0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邹翔,现年55岁,1967年出生于湖北省,硕士研究生文化。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基金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邹某,现年53岁,1969年出生于湖北省,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原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邹翔、邹某为兄弟关系。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进而指使邹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而上述账户在近5年的时间里,被进行趋同交易的金额高达4.17亿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此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21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对邹翔、邹某违法所得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揭秘

基金经理“老鼠仓”持续长达5年 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方式交流股票投资

根据裁判文书,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进而指使邹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而上述账户在近5年的时间里,被进行趋同交易的金额高达4.17亿元。

据沪深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邹某”的私人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约2.18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约1.99亿元。相关股票包括:海虹控股、胜利精密、长城信息、中源协和等。在A股市场当时多达3000余只股票中,涉案私人账户大量频繁交易的股票与机构账户投资的股票,品种趋同率高达近50%,且多个操作波段重合,并非偶发,交易明显异常。

据邹翔到案后的供述,其与被告人邹某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某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某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某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而据邹某的供述,兄弟两人曾一起操作“邹某”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某使用。邹翔会通过见面或电话的方式,指示邹某买卖某支股票。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关注

“老鼠仓”基金经理业绩如何?排名靠后任职年化回报仅2.42%

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的该案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但邹翔在掌管“诺安先锋”基金时的业绩表现却十分一般。数据显示,邹翔在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职“诺安先锋”基金经理期间的任职总回报为10.92%,任职年化回报仅2.42%,同类排名161/224,排名居下游水平。

公开信息显示,邹翔曾先后任职于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申万巴黎基金。邹翔的基金管理经验总计约7年半时间,在加入诺安之前,其曾有三段基金经理任职经历,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任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任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任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3月邹翔加入诺安基金,任公司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2010年10月起任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泄露未公开信息是否也反映出基金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出现问题?根据法院确认的诺安基金方面的相关证据文书,证明诺安公司具有基金管理资格,基金经理及公司员工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因职务之便得知的公司任何内部机密信息泄露给公司之外的任何人。公司员工为自己和他人买卖股票等交易,不得利用因职务之便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基金经理杜绝向他人提供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涉案基金“诺安先锋”成立于2005年,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该基金由邹翔和杨谷共同管理,2015年2月邹翔从诺安离职后,该基金改由杨谷一人单独管理。截至今年6月末,诺安先锋最新基金规模为42.96亿元,目前是诺安基金旗下规模第二大的混合型基金,仅次于蔡嵩松管理的诺安成长混合。

监管

四部门发布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证券犯罪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具有专业、隐蔽特征

“老鼠仓”是基金领域最典型、最令基民憎恶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监管部门长期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目标。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发布五宗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犯罪。

其中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就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伙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的未公开信息实施趋同交易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私募基金实控人姜某君和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柳某系好友,2010年12月至2011 年3月,姜某君设立云某公司及“云某一期”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2009 年4月至2013年2月,双方频繁交流股票投资信息。柳某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旗下在管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君,或使用在管基金的资金买卖姜某君推荐的股票;姜某君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获利4619万元。最终,二人均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姜某君被判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万元;柳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20万元。

四部门在案件典型意义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公募基金从业人员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共同利用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共同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具有专业、隐蔽的特征,行为人也具有智商高、脱罪能力强的特点,常以自身金融专业判断等理由进行辩解,侦查取证和指控证明的难度较大。行政调查和司法办案中,应当全面把握本罪的特点和证明方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防止打击不力。

四部门认为,金融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忠实义务。基金、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资决策、交易动向、资金变化等未公开信息,应当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密、忠实义务,无论主动被动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触碰、逾越上述界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据了解,2021年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证券犯罪376人,办理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点领域案件,形成打击证券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与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密切协作,持续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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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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