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案件的频现,一方面体现出监管层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仍不容乐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信披往往是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唯一途径,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倘若上市公司的信披不完整、不及时甚至弄虚作假,将进一步加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对于市场整体而言,实行全面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即,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核心作用将进一步凸显。注册制下,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将成为市场各方开展研究和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披的质量将直接决定市场资源调配和优胜劣汰的效果。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去年先后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完善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指导沪深交易所制定季报公告格式。种种信号表明,信披的重要性已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前有明文规范条例,后有“严监管”以待,为何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仍有待提高。在注册制推进的背景下,信息披露规则制定更加详尽、信息披露质量考核更加严格,而部分上市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对监管法规政策的解读存在偏差、无法准确判断拟披露信息的重大性、关注不到信息披露的潜在问题和风险,进而导致上市公司触碰违规红线。
另一方面,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履职仍未勤勉尽责。一则信披的发布必然会经过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同意,然而基于各种利益原因,很多明明知道信披存在问题的“关键少数”选择了视而不见、放任不管,让充满“水分”的信披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从目前看,现阶段还有一些董监高未能正确认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和对全体股东的信义义务,也是导致信披违规问题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上市公司应尽快形成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披意识,提高信披决策有用性,时刻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提升信披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的同时,要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不触碰红线;监管部门则应完善对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对于因履职不力而造成的信披违法违规,应追究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马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