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银行理财,银行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或已在主板上市
澎湃新闻 2022-05-13 19:05

5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

修订后的《通知》共十七条,较原政策增加五条,修订十三条,删除七条。

《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在此前的基础上,《通知》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根据《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对于计划投资金融产品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通知》提出了5点准入要求:

(一)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三)具有完善的金融产品投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

(五)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针对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的金融产品,《通知》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商业银行的,该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同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其他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在保险资金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上,《通知》还对担任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出了要求,包括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应程序。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产品的管理运作规定。同时根据监管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品管理能力。因此,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保险机构在符合产品管理规定中关于投资者资质等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开展投资,这有利于理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在风险管理上,《通知》指出,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评估产品管理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关注产品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状况和信用增级安排,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开展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机构不得投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以公司自身所持资产或资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结构化金融产品除外。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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