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颁布26年来首次“大修”。
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
“1996年职业教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说。
宋芳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据悉,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内容更加丰富充实。
宋芳说,新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了法治基础。
“新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492所
“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说。
她提到,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492所(其中技师学院519所),在校生426.7万人。当年招生167.2万人,开展职业培训超过600万人次。毕业生108.7万人,毕业生就业率97.2%,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70.4万人。
“从近年数据对比看,全国技工院校数量、在校生和校均学生数量等进一步提升,年度招生和培训规模均创历史新高,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较高水平,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优势进一步凸显,技工教育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她还提到,2019至2021年,国务院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职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和贫困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全国累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超过8000万人次。
王晓君说,2021年,人社部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实现新增技能人才4000万人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
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等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说,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除了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外,还包括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也需要相互融通。
宋芳说,法律明确,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职业学校应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
宋芳还提到,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保证职业教育办学质量。
法律明确,国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在招生方面,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在就业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另外,法律还明确,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对上岗实习的,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外界关注的一个话题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权益等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予以回应。
他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回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加强实习实训管理方面,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明确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在保障平等就业机会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张涛说,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条件
如何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事业单位、企业公开招聘时,不受学历门槛约束?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说。
她提到,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
她还提到,将深入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指导企事业单位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在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条件。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类别岗位职责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历、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等招聘岗位条件,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赵红信
校对/王唅